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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台中債編講座進度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3/2004 10:45:11 PM
發表內容 11/13               今天發POWERPOINT債001及002
第一堂         
談損害賠償兩大責任原因事實:侵權行為
第一款 概說
壹、意義
貳、概念區分
參、類型化基礎
肆、規範功能
伍、侵權行為法之發展
(一)結果責任
(二)過失責任
(三)推定過失責任(中間責任)
(四)衡平責任
(五)無過失責任
                  1.危險責任(現代科技之危險責任、合法訴訟行為之危險責任、處理他人事務之危險責任)
                  2.危害責任
                  3.法定擔保責任
第二款 商品製造人及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壹、意義
貳、源起:科技時代之來臨
一、消費時代之產物
二、生產者與消費者兩極型態
參、消費者之基本權利
肆、商品製造人責任之基本問題
一、消費流程
二、基本問題
三、法律依據
(一)民法修正條文§191之一
(二)消保法§7~§10,§22,§23
(三)兩者之關係
伍、商品及服務之民事責任
一、商品製造人及服務提供者
(一)契約上請求權
1.有買賣關係之消費者
2.無買賣關係之消費者
3.第三人: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第二堂
談         第二款 商品製造人及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伍、商品及服務之民事責任
一、商品製造人及服務提供者
(一)契約上請求權
(二)侵權責任
1.責任主體
2.責任性質
3.請求權主體
4.請求權基礎
(1)須為商品或服務
(2)須商品或服務有缺陷(安全性欠缺):客觀危險而非主觀過失
 瑕疵、缺陷(安全性欠缺)及商品自體傷害
(3)侵害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權利致生損害
(4)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進口商及批發商之責任
三、零售商
四、廣告商
談                  第三款         一般侵權行為
壹、侵害權利之侵權行為
一、侵害行為
(一)積極侵害行為
(二)消極侵害行為:不作為
須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
二、侵害權利
(一)限於絕對權
1.人格權         2.身分權         3.物權         4.準物權         5.智慧財產權         6.期待權         7.占有?
(二)不包括相對權(債權)
1.債權無公示方法         2.維護自由競爭之秩序         3.適度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
4.債權仍有救濟管道
三、行為不法
(一)形式違法性說及實質違法性說
(二)阻卻違法事由
1.正當防衛
2.緊急避難
3.自助行為
4.適法之無因管理
5.權利之行使
6.被害人之同意
與「被害人同意」應予區別者乃係「自甘冒險」,重要案例如下
(1)性行為之承諾
(2)運動競賽
(3)醫療行為
   
   
回覆 李俊德 在11/20/2004 9:51:19 PM的回覆:
11/16                  今天發POWERPOINT債003及         004
談                  第三款         一般侵權行為
壹、侵害權利之侵權行為
三、行為不法
(二)阻卻違法事由
6.被害人之同意
(3)醫療行為
7.可容許性之危險
四、造成損害
(一)損害之意義
(二)損害之分類
(三)純粹經濟上損失
(四)非財產上損害商業化理論
五、因果關係
(一)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侵權行為法)
1.條件說
2.原因說
3.相當因果關係說(通說,實務)
(1)條件關係(無此行為,不生此結果)
(2)相當性(有此行為,通常即可發生此結果)
(二)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損害賠償法)
1.相當因果關係說(實務)
2.法規目的說(學說)
(1)探求法規所定加害人之法律義務
(2)違反此項義務所肇致之損害,其賠償責任即與該法規具有牽連關係。
六、責任能力
(一)判斷標準:識別能力之有無
(二)「原因自由行為」亦有其適用         
七、故意或過失
(一)民法之過失
(二)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
(三)與債務不履行競合
              採請求權相互影響說,故依債之規範目的而減輕行為人之注意義務(談77
年19次決議)
1.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區分實益
2.兩者之競合
3.法規競合,請求權競合及請求權規模競合。
貳、侵害利益之侵權行為(§184Ⅰ後)
一、功能
(一)補充功能
(二)法律發展之功能
二、構成要件
(一)侵害他人之權利及利益
(二)行為不法:須背於善良風俗
(三)侵害之故意
三、案例類型
參、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184Ⅱ)
一、規範功能
(一)獨立侵權行為類型之規定:由「權利之侵害」移向「法律之違反」
(二)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
二、構成要件
(一)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二)須有故意、過失:推定行為人有過失

談                  第四款         特殊侵權行為
壹、共同侵權行為(§185)
一、共同加害行為
二、共同危險行為
三、造意行為
四、幫助行為
貳、公務員之侵權責任(§186)
一、公務員之故意侵權行為
二、公務員之過失侵權行為
參、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187)
一、法定代理人之責任基礎
二、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
三、法定代理人之衡平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4 10:12:16 PM的回覆:
11/27     今天發POWERPOINT債005及006及債編下冊
談                  第四款         特殊侵權行為
肆、僱用人之侵權責任(§188)
一、僱用人之責任基礎
二、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一)構成要件
1.選任監督關係存在
2.執行職務之行為
3.受僱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之一般要件
(二)法律效果
(三)免責事由
三、僱用人之衡平責任(§188Ⅱ)
四、僱用人之求償權(§188Ⅲ)
伍、定作人之侵權責任(§189)
陸、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190)
一、動物占有人之責任基礎
二、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190Ⅰ)
(一)構成要件
1.須為動物占有人:與物權占有人之區別
2.須為動物之加害
3.須加損害於他人
(二)法律效果
(三)免責事由
三、動物占有人之求償權(§190Ⅱ)
柒、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責任(§191)
一、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基礎
二、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責任(§191Ⅰ)
(一)構成要件
1.須為土地上之工作物所致之損害
2.須為工作物所有人
3.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4.須因工作物設置或保管欠缺致損害他人權利
(二)法律效果
(三)免責事由
三、工作物所有人之求償權(§191Ⅱ)
捌、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191之一)
玖、汽機車駕駛人之侵權責任(§191之二)
一、汽機車駕駛人之責任基礎
二、汽機車駕駛人之侵權責任
(一)構成要件
1.須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2.須行駛中加損害於他人
3.損害與行駛未盡注意義務有因果關係。
(二)法律效果
(三)免責事由
拾、事業活動主辦人之侵權責任(§191之三)
一、事業活動主辦人之責任基礎
二、事業活動主辦人之侵權責任
(一)構成要件
1.須為從事危險事業、工作或活動主辦人
2.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
3.對第三人造成損害
4.損害與危險有因果關係
(二)法律效果
(三)免責事由

談                  第五款         侵權行為效力
壹、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一、直接被害人
二、間接被害人
三、損害延伸作用之被害人
貳、損害賠償之方法
一、一般規定(§213∼§215)
二、特殊規定(§196)
參、損害賠償之範圍
一、一般規定(§216∼§218之一)
二、特殊規定(§192∼§196)
肆、消滅時效
一、時效期間
二、被害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三、被害人之拒絕履行權

第三章 債之標的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種類之債
一、特定方法(§200Ⅱ)
(一)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
1.赴償債務:分離+持往+得受領狀態
2.往取債務:分離+通知
3.送赴債務:分離+持往+得受領狀態
4.代送債務:分離+發送
(二)經債權人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
二、效力
(一)債之關係同一性不變
(二)原則上債權人或債務人無變更權
(三)發生給付不能之問題
第三節 貨幣之債
第四節 利息之債:債務人之保護
一、提前還本權(§204)
二、最高利率之限制(§205)
三、巧取利益之禁止(§206)
四、複利之禁止與例外(§207)
五、暴利行為之禁止(§74)
六、公序良俗(§72)
第五節 選擇之債
一、特定之方法
(一)選擇權之行使
(二)契約約定
(三)給付不能
二、特定之效力
第六節 損害賠償之債
壹、意義
貳、基本問題思量
一、基準主體之問題
二、主體範圍之問題
三、客體範圍之問題
四、基準時間之問題
參、損害之概念
一、主觀之損害概念
二、客觀之損害概念
肆、損害之分類
一、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二、主觀損害與客觀損害
三、履行利益之損害與信賴利益之損害
四、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回覆
李俊德 在12/11/2004 10:41:47 PM的回覆:
12/11      今天發POWERPOINT債007,   008,009,010
談                  第六節 損害賠償之債
肆、損害之分類
一、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二、主觀損害與客觀損害
三、履行利益之損害與信賴利益之損害
四、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五、瑕疵損害、瑕疵結果損害與繼續侵蝕性損害(商品自體傷害)
伍、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
一、損害之發生
二、歸責原因
三、客觀歸責原因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陸、損害賠償之範圍
一、約定損害賠償範圍
二、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三、賠償範圍之減免
(一)損益相抵(§216之一)
(二)過失相抵(§217)
1.是否以被害人有識別能力為必要?
2.直接被害人本身與有過失時?
3.間接被害人本身與有過失時?
4.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時?
(1)構成要件準用說
(2)效果準用說(68,3,21,第三次決議)
(3)折衷說(學者通說)
(三)生計酌減(§218)
(四)讓與請求權(§218之一)
1.性質
2.規範目的
3.§218之一之適用是否以涉及第三人為必要?
4.所有權(亦或正相反對之§767)是否為§218之一之讓與對象?
柒、損害賠償之方法
一、原則:回復原狀
(一)交付回復
(二)自行回復
二、例外:金錢賠償

第四章 債之效力
第一節 概說
第一款 債之發生原因
第二款 債之法律效果統一性
第二節 債之共通效力
第一款 債務履行
第二款 債務不履行
第一目 債務不履行之意義及要件
(一)給付義務存在:債之關係有效存在
(二)違背給付義務之行為
(三)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之判斷標準:§221準用§187之範圍!   
(四)歸責事由
1.責任類型
2.注意義務
3.歸責事由之擴張(§224)
(1)規範目的
(2)§224與§188之比較
(3)§224之適用
A.債務履行輔助人(代理人及使用人)
B.關於債之履行:須與債務之履行有直接內在之關連性
C.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過失
(4)免責約款問題
(5)§224之準用
(6)§224之類推適用
第二目 債務不履行之類型
第一項 概說
壹、概說
貳、給付拒絕
第二項 給付遲延
壹、意義
貳、成立
參、阻卻事由:抗辯權之存在
肆、效力
一、仍得請求原定之給付
二、遲延損害賠償(§231Ⅰ)
三、不可抗力責任(§231Ⅱ)
四、不履行損害賠償(§232)
五、遲延利息及賠償(§233)
六、代位權之行使(§243)
七、解除契約
伍、受領遲延
一、意義
二、要件
(一)須有履行上需要債權人受領之債務
(二)須債務人已合法提出給付
(三)須債權人未予受領
三、效力
(一)受領遲延之性質:
1.原則:權利不行使之效果
2.例外: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二)債務人責任之減輕:
(三)費用賠償之請求(§240):
(四)債務人自行免責:
(五)雙務契約之危險負擔(§267):
第三項 給付不能
壹、意義
貳、種類:自始主觀不能
回覆
李俊德 在12/13/2004 3:08:24 PM的回覆:
12/12  
第四章 債之效力         第二款 債務不履行     
第三項 給付不能
壹、自始主觀不能
貳、嗣後不能基本體系
一、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
(一)請求損害賠償(§226):
(二)解除契約(§256、§259、§260)
(三)請求代償利益?是否得類推適用§225Ⅱ?
1.否定說
2.肯定說(史尚寬、王澤鑑、邱聰智、陳聰富)
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不可歸責於債權人
(一)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Ⅰ),債權人有代償請求權(§225Ⅱ)
1.代償請求權意義
2.代償請求權性質
3.代償請求權標的
4.代償請求權範圍
5.代償請求權消滅時效
(二)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Ⅰ),債權人免對待給付義務(§266Ⅰ),如已給
付,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266Ⅱ):
(三)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Ⅰ),然債權人須為對待給付(§373):
1.危險負擔利益承受
2.制度目的
3.規範性質:任意規定(§373但書)
4.基準時點
(1)原則(§373):標的物之交付
僅交付而未移轉所有權及僅所有權移轉而未交付
(2)例外(§374)
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然可歸責於債權人
四、可歸責於債務人,可歸責於債權人

第二款 債務不履行                  第四項 不完全給付
壹、意義
貳、種類
一、依型態不同可分為
(一)給付義務之不良履行
1.給付標的不完全
2.給付方法不完全
3.給付時期不完全
4.給付地點不完全
(二)狹義附隨義務之違反
二、依程度不同可分為
(一)瑕疵給付
(二)加害給付
參、效力
一、瑕疵給付
(一)瑕疵得補正:準用給付遲延之規定
(二)瑕疵無法補正: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
二、加害給付

第三節 契約之效力
第一款 契約上請求權之種類及契約上義務之構造
壹、契約上請求權
一、給付請求權
二、返還請求權
三、回復原狀請求權
四、支出費用償還請求權
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代償請求權
七、瑕疵擔保請求權
貳、契約上義務
一、主給付義務
二、附隨義務
(一)獨立之附隨義務
(二)不獨立之附隨義務
第二款 瑕疵擔保責任
壹、買賣
一、權利瑕疵擔保
(一)權利瑕疵擔保
1.種類
2.成立要件
3.效力
(二)物之瑕疵擔保
1.種類
2.排除
3.效力
(1)解除契約
(2)減少價金
(3)損害賠償
(4)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5)買受人得否請求出賣人修補瑕疵?
(三)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是否生競合?
貳、贈與
參、借貸
肆、承擔
伍、旅遊
第七款 雙務契約之抗辯
壹、不安抗辯權
貳、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意義
二、規範目的
三、雙重機能
四、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一)積極要件
1.因契約互負債務
(1)基於同一雙務契約互負債務
(2)債務立於對待給付關係
2.給付與對待給付請求權之存在及屆清償期
(二)消極要件
1.他方未為對待給付
(1)一部給付
(2)瑕疵給付
A.權利瑕疵擔保(§353)
B.物之瑕疵擔保
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得拒絕受領,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然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之解約抗辯而拒絕受領。
(3)不完全給付
2.無先為給付之義務(§264Ⅰ但)
3.拒絕給付不違背誠信原則(§264Ⅱ)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準用與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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