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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對"試用期"的看法
發表人 好奇  

發表日期

11/13/2004 12:40:00 A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因為個人工作經驗尚淺,所以想請教您對試用期的看法

一般有制度大公司,對於新進人員,皆有所謂試用期之規定.需通過所謂試用期考核,才屬公司正式員工,享受正式員工之福利.

請問李老師,
1.所謂試用期,是否有其法律地位,亦或只是僱庸契約附解止條件.
2.對員工是否不利?或對僱主是否有利?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04 12:53:00 AM的回覆: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這是勞基法第9條的規定,你參考看看。
一般試用期,可以依當事人意思解釋為附期限之僱傭契約或如你的解釋一樣。
利或不利,你說呢?一方掌握續為聘用與否之權利,另一方只有接受與否的權利,你的看法呢?
回覆 好奇 在11/13/2004 1:05:50 A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迅速的答覆..

那也就是說,只要僱主盡完行政法規上的義務後.試用期的長短(半年或數週)或條件,除屬違反民法72或247之1之事項外,其他皆屬契約自由的事項.


題外話:起因是因甲公司規定員工要正式任職滿一年,才能享有某些福利(如加薪,員工旅遊,生日禮金,三節獎金等).今有員工A試用三個月,待成為正式任用八個後想離職........      看來A歹再撐一陣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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