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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若發生這種情形的話
發表人 Trojan  

發表日期

11/13/2004 12:01:54 AM
發表內容 甲與乙為大學同窗,於畢業前因故交惡,後兩人於參加國考時在考場巧遇,甲因而得知乙之准考證號碼...於放榜後,甲未錄取,而於查榜時發現乙有錄取!甲本奸邪小人,心有不甘,遂返回母校,以連絡同學為名,向助教取得全班於入學時所留之基本資料,從而取得乙之身分證號碼與生日...嗣後於複查成績期限內,偽填乙之資料提出複查全部科目...乙本為上榜邊緣,經複查後,果有出錯,致使乙喪失錄取資格!!試問乙如何救濟?
1.現實上甲之行為不可能被抓到,縱然乙提出非其本人提出複查,並經證實確屬偽造,乙應如何救濟?錄取資格可否因此恢復?
2.若乙人緣好,仇人只有甲,故警方詢問甲時,甲俯首認罪,乙可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3.事實上乙本來就不應錄取,但甲是以偽造文書方式造成事實發現,乙屬既得(可預見)之利益之範圍內嗎?

PS:世無完人,所以呼籲大家真的要小心自己的身分證號碼等資料外流!!也希望學校等相關機關善盡保管責任!   
回覆 Trojan 在11/13/2004 12:06:59 AM的回覆:
抱歉>>剛剛在X點討論區po過,誠心請教關於乙的錄取資格及救濟方法,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04 12:22:14 AM的回覆:
這種情形應該是你自己假設的吧!現實上可能發生嗎?
1.信賴保護原則
2.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應有其適用
回覆 Trojan 在11/13/2004 12:52:14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的回答:由於翻完簡章只有可以補上榜的規定,所以假設了這個情形,想了解一下即使事實上乙未上榜,是否此情形實務上有信賴保護的適用,及其他可供救濟的方法!老師提示的觀念,學生要好好回去重看一次,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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