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刑法答題法
發表人 貿ㄍ  

發表日期

11/1/2004 2:07:07 AM
發表內容 未婚媽媽甲,育有二女,長女五歲,次女十月。
某日,甲與男友出遊,行前叮囑長女照管妹妹,告知廚房與冰箱有食物可吃。
至第三日,甲未能盡興,再延三天;待甲返家,嬰兒已經餓死,長女則昏迷不醒。
甲趕忙送醫,醫生說。遲延半天,女童將無救治希望。問甲成立何罪?      
   


我的想法是這樣
甲出遊的行為是屬於294違反義務遺棄...因為5歲與10月大的小孩
顯然是無法自行能為存活之必要行為之人...
縱有告知食物在哪也不是履行扶助,養育和保護之義務的行為...
陷5歲與10月之小孩生命法益於具體危險狀態...
但這裡會有一個問題...
就是10月死亡之結果是跟甲的哪一個行為有因果關係?
所以要區分10月死亡是甚麼時候如果是在甲第一個三天內就死了...
那這裡甲對10月的部分應成立294之遺棄致死罪(這裡對10月部分遺棄與遺棄致死
成立法條競合適用遺棄致死)
如果10月是在甲出遊的第二個三天中死亡....則要視甲主觀上對於留下的食物
是否足以供給5歲與10月食用多久之認識區分
如果甲認知到食物只留三天份...則甲決定再延三天之行為
應具有殺人之未必故意....對10月大的構成271I殺人既遂
對5歲大的構成殺人之中止未遂(中止未遂的成立有點爭議,但在本案
甲的確是誠摯的中止)
如果甲認知到食物足夠六天以上食用...
不能劇認甲有殺人故意...但應有傷害故意
對10大部分成立傷害致死罪....5歲大部分構成傷害罪
綜上所述
1.10大在第一個三天就死亡時:
甲出遊對5歲構成遺棄對10月構成遺棄致死...(1)後面如果認為食物只有三天份
則再延三天不回之行為對5歲構成殺人中止犯...對10月因為10月已於第一個三天
就死亡所以依照實務見解(構成要件欠缺理論)因為沒有行為客體所以不構成犯罪
(學說上-黃榮堅會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客觀沒有該當應論殺人未遂)
採實務見解則遺棄與遺棄致死成立想像競合,僅論以遺棄致死
因再延三天係另行起意...所以殺人中止與遺棄致死應數罪併罰
如採黃榮堅見解則殺人中止應與殺人未遂先成立想像競合.從較重之殺人未遂(
一個是27應減一個是26得減).殺人未遂與遺棄致死再成立實質競合關係
(2)後面如果認為食物足夠5歲與10月大食用6日以上則再延三天對於5歲大
成立277傷害罪...對10月大依實務見解不構成犯罪...依黃榮堅見解
構成傷害未遂...(理由同上)...前面的遺棄與遺棄致死成立55想像競合
從較重之遺棄致死...依實務見解則與後面的傷害數罪併罰..依黃榮堅見解
則傷害中止與傷害未遂先成立想像競合從較重之傷害未遂(理由同上)...
然後傷害未遂在與前面的遺棄致死成立實質競合...
2.10大在第二個三天才死亡時:
則甲出遊的行為對5歲與10大均構成294遺棄,成立同種想像競合,僅論一個294
遺棄罪
(1)如果甲認知食物不夠六天,對5歲大成立殺人中止..對10月大成立271殺人既遂
兩罪構成想像競合,從重罪之271I殺人既遂,再與前面的294遺棄數罪併罰
(2)如果甲認知食物足夠小孩食用6天,對5歲大成立277I傷害,對10月大成立
同條傷害致死...兩罪成立想像競合..從較重之傷害致死罪...
再與前面的294遺棄數罪併罰.
3.附記:但有些學者可能會認為...不論甲主觀上認知食物足夠與否...
將10月大嬰兒留置於家中三日就具有殺人之未必故意...如採這種見解
則不需論嬰兒何時死亡....在甲主觀認知食物夠則對5歲大成立遺棄對10月大
成立殺人後面再延三日..對5歲大成立277傷害既遂
遺棄與殺人既遂成立55想像競合從重罪之271I,再與傷害既遂數罪併罰
在甲主觀認知食物不夠則前面對5歲大成立遺棄對10月大成立殺人既遂,
後面再延三日對5歲大成立271II+27之殺人中止,
遺棄與殺人既遂成立55想像競合從重罪之271I,再與殺人中止數罪併罰
就這樣...
以上是思考邏輯...不是解題...所以請各位別挑剔我的
敘述不符合解題的格式...thanx...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