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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是否可行?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3/25/2007 7:35:20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曾有下列一問:

甲對乙有100萬債權,乙在A銀行有110萬存款,本案繫屬中,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對A銀行之存款債權,扣押命令於6/15送達A銀行,乙於6/16與A銀行結清帳戶,提領全部存款。試問:
甲應如何救濟?
......................................
本案當時由甲向A         銀行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不能證明A銀行有故意過失而受敗訴判決確定

..........................
師覆以:
這種情形我認為沒救了

.......................
今學生再次複習強執P323第5關於「......扣押命令生效後,債務人對被扣押債權之處分行為或第三債務人對債務人之清償,債權人得主張無效。」乙節,突有一想法,不知是否可行,請老師不吝賜教!

學生的想法如下:

甲得再以乙及A銀行為共同被告,提起確認之訴,確認乙對A銀行之110萬元存款債權存在,並以強執法第115條第1項、類推適用第51條第2項規定為攻擊方法(前、後二訴訴訟標的不同無違一事不再理)

訴之聲明:
確認被告乙對被告A銀行之110萬元存款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是經執行法院發給扣押命令後,第三人即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債務人亦不得向第三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

本件扣押命令既就乙對A銀行之存款債權於100萬元範圍內予以扣押,則A銀行就該存款債務自不得再向乙為清償,乙亦不得向A公司收取或為其他處分。

惟系爭扣押命令於6/15送達A銀行後,乙於6/16與A銀行結清帳戶提領全部存款,A銀行亦向乙為清償,均屬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首揭說明,對甲不生效力,甲仍得主張乙對A銀行之存款債權仍然存在。
回覆 pig 在3/25/2007 7:50:12 AM的回覆:
本件甲的確認利益是

甲對乙之100萬債權已經取得執行名義,惟乙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若經判決確認乙對於A銀行之存款債權存在,甲即可透過執行該存款債權之程序而滿足其債權
回覆
李俊德 在3/25/2007 12:46:46 PM的回覆:

我只能跟你說自然人與法人是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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