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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第949條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3/10/2007 3:34:34 PM
發表內容 老師說民法第949條的性質是形成權,
但是我覺得理由怪怪的,
1、民法第949條並沒有如民法第244條第1項有撤銷的字眼,反而是只有如民法第244條第4項回復原狀的字眼,而民法第4項又是請求權的性質。
2、就民法第949條的文義而言,原權利人可直接依民法第949條向受讓人請求回復其物,何須再借助民法767。
3、我們在power   point講義上解題時,對於原權利人可否向受讓人主張民法767時,都採否定見解,為何在討論民法第949條的性質時,會變成民法第949條的性質是形成權,原權利人依民法第949條主張後,須再依民法767條主張所有權返還?
不是前後矛盾嗎?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07 4:52:44 PM的回覆:

我說949是形成權加上請求權。

你不要扭曲我的說法
回覆 小王 在3/10/2007 10:11:05 PM的回覆:
是的
老師是說949是形成權加上請求權。
那請問3、所述〈略〉,原權利人依民法第949條主張後,是不是須再依民法767條主張所有權返還?還是直接依949就可以了?另外,在之前單純談949時,不是就不能主張767ㄌ嗎?這點老師似乎沒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07 10:27:50 PM的回覆:
直接依949就可以了

949:2年

767:15年
回覆 denny 在3/10/2007 10:29:30 PM的回覆:
我想民法949的適用前提應該是受讓人已經滿足善意受讓的條件(否則以767請求即可),所以員所有人似乎直接用949請求即可,而無須再用767.(PS;對於在受讓人為善意的情形下,學說上似有爭議,有學者主張此時受讓者縱為善意,但仍須於二年後始可取得所有權,若採此說,則再此二年內,該物之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所有,故原所有人可逕依767主張即可;但通說認此時善意受讓者應立即取得所有權,故原所有人應主張949)
我的認知是這樣,不知是否正確,所以提出來討論看看!

回覆 小王 在3/11/2007 1:02:46 AM的回覆:
949的前提本來就是必須先構成801、948
老師講到949開宗明義就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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