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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問題...
發表人 cat  

發表日期

2/6/2007 11:08:45 AM
發表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請問...為什麼考試院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限於法制事項之規定呢?第一、二款之事項不能由考試院制定法制事項,再交由各人事機關執行嗎?
回覆 ann 在2/6/2007 11:15:59 AM的回覆:
為什麼考試院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限於法制事項之規定呢?第一、二款之事項不能由考試院制定法制事項,再交由各人事機關執行嗎? 
﹍﹍﹍﹍﹍﹍﹍﹍﹍﹍﹍﹍﹍﹍﹍﹍﹍﹍
這條增修條文是考試院職權的限縮條款
你的問題一正因要把此等事項的執行權限劃入政院人事行政局

而你的問題二預設有誤   實情正好相反
回覆 cat 在2/6/2007 3:14:52 PM的回覆:
謝謝∼
但是我還是不能理解,
就以任免及銓敘而言,不是都與公務員身份息息相關嗎?
為何要將任免劃分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執行呢?
回覆 ann 在2/6/2007 8:06:29 PM的回覆:
在典型西方三權分立的架構下,
其實考試院的權限本質上就是行政權,
正本清源的話,考試院應該一整個回歸行政院。
你所提的任免權,你認為在行政院下方便執行還是木柵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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