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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兩個關於民法物權2007年版的問題
發表人 鐘鼓饌玉不足貴  

發表日期

1/29/2007 11:11:58 AM
發表內容 老師萬安,先拜個早年
學生有兩件事情想向老師討教
第一:關於民法物權講義2007年版的第49頁上方的修正理由第   二項的中段,茲855僅規定乙節,是否為858之誤寫呢?

第二:學生於民法與民訴的連結思考時,想到一個問題,民事訴訟法有一個概念為代償請求,若今天事實案例為,某甲依民法第767條,聲明被告應返還a車於某甲,若於執行不能時,應賠償某甲新台幣若干元.學生結合民法第953,956的反面推論(善,惡意之無權占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返還不能時,免負賠償責任)此一規定,是否為被告之防禦方法之一,可以對抗代償請求呢?

另一個問題是,今天若是於繫屬中,   即生因不可歸責於占有人之事由致標的物滅失時,某甲是否可以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一項第四款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以避免被告主張953;956呢?
煩請老師撥冗釋疑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7 11:35:15 AM的回覆:
第一:關於民法物權講義2007年版的第49頁上方的修正理由第         二項的中段,茲855僅規定乙節,是否為858之誤寫呢?
----------------------------------------------------------------------------
是的,謝謝你的細心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7 11:37:11 AM的回覆:
第二:學生於民法與民訴的連結思考時,想到一個問題,民事訴訟法有一個概念為代償請求,若今天事實案例為,某甲依民法第767條,聲明被告應返還a車於某甲,若於執行不能時,應賠償某甲新台幣若干元.學生結合民法第953,956的反面推論(善,惡意之無權占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返還不能時,免負賠償責任)此一規定,是否為被告之防禦方法之一,可以對抗代償請求呢?
---------------------------------------------------------------------------------
可以這樣思考但不盡正確,如果甲乙原先有租賃存在呢?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9/2007 11:45:12 AM的回覆:
學生好像想錯了一件事情
代償請求應該已經是執行的問題了(至少為一審終局判決後)
才會有討論物之交付執行不能時執行名義可以執行金錢債權之情形吧!
這樣是否953,956是債務人提起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時之理由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7 12:01:35 PM的回覆:
另一個問題是,今天若是於繫屬中,         即生因不可歸責於占有人之事由致標的物滅失時,某甲是否可以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一項第四款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以避免被告主張953;956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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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開始就主張代償請求(即已包含損害賠償之請求),為何還要訴之變更?

即使變更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又要如何控制被告不主張953及956呢?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9/2007 12:18:50 PM的回覆:
多謝老師的指教
學生好像了解學生盲點在哪了
第三個問題學生題意不清,即是設定在非代償請求的情形
單純聲明依767請求返還爾
學生的想法為   民法953,956應是請求權人與無權占有人之規範
學生好像將請求權侷限在767,962,858,949這些請求權人了
故學生才會有若是主張184應該就不生952~958的問題這樣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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