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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國私:92律未經認許外國法人是否得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發表人 babythinke  

發表日期

1/27/2007 8:39:48 PM
發表內容 在老師解92年律師一題

第一子題:
乙公司未經中華民國認許其成立,依香港澳門條例第   39   條   「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   為。」乙公司既在臺灣地區不得為法律行為,自不得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老師以

1.未經認許成立之公司其權利仍有保護之必要
2.程序依法庭地法規定為原則
3.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乙仍有當事人能力

3個標題來解題,

後學生搜尋到一判決,節錄如下:

   9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   要旨:   
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前段:「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   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依台灣地區法律關於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為告訴或自訴之規定,於香港或澳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準用之」規定之立法精神,並參酌涉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一條之規定,基於保護我國當事人之利益,對於香港   澳門地區未經認許之法人,應認其得在我國為民事訴訟之原告、被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之「法律行為」,應不包括訴訟行為在內   。
-------------------------------------------------------------------------------

以事後之明來看,當年出題者似乎是以此判決見解為出題設計,學生認為將此一判決要旨擇要加入答題內容,應更能切合題旨,不知老師以為然否?





ps在老師未出國私前,學生買盡了市面上高點費xx、保成的相關的國私,今昔對照,真是看題解便可知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沒有。不過學生也想到,這樣子的話,像高點、保成明年的書籍可能就會參考老師的題解而大幅改版,相信老師也頗感無奈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07 9:28:51 PM的回覆:

謝謝你,我會將這則判決在下一版的國私總論會加入。
回覆 babythinke 在1/27/2007 9:56:10 PM的回覆:
也謝謝老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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