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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求權基礎為何?
發表人 小小  

發表日期

1/24/2007 4:25:27 PM
發表內容 如果因員工之行為所造成公司之損害,公司對員工提起訴訟之請求權基礎應該用民法184還是188?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4/2007 4:36:42 PM的回覆:
188第三項應該是用在
受雇人侵害"第三人"的權利
由雇用人代替受雇人賠償之後
反過來對受雇人求償
和184還是有適用上的不同的
回覆 畢業生 在1/24/2007 4:41:39 PM的回覆: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
 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1.本條係規定受害人(即受僱人因為執行職務,而被受僱人侵
               害權利之人)與僱用人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僱用人之免責事由(選任受僱人及監   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 人不負賠償責任。)

結論:
受害人對行為人(即受僱人)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
受害人對僱用人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8條

另提醒
在王澤濫老師的侵權行為2一書中,
有討論在適用民法第188條時,
究竟是以客觀情形判斷,或是以實際受僱人和僱用人是否存在
僱傭關係,有詳細論述。

我是偏以客觀情形判斷,因為第188條主要是保護受害人方便求償。至於受僱人和僱用人之內部關係,並非所問。

像去年書記官(即司法四等)民法就考了一題

回覆 畢業生 在1/24/2007 4:48:23 PM的回覆:
你的問題應是指第188條第三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只是看法條,就找得到答案。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7 10:52:03 PM的回覆:

債務不履行(227)就可以
回覆 畢業生 在1/25/2007 8:39:08 AM的回覆:
對哦!
僱傭契約!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5/2007 10:00:12 AM的回覆:
其實這裡老師說過蠻多次了
兩大責任原因事實
1.債務不履行
2.侵權行為
兩者為並存並非擇一
但是能夠主張債務不履行是一種利益
因為舉證責任將大大減輕
回覆 畢業生 在1/25/2007 12:26:30 PM的回覆:
但是在書記官考題中,沒有僱佣契約存在。

只能從188討論適用範圍
回覆 畢業生 在1/25/2007 12:39:42 PM的回覆:
題目:我現在找不到

印象中

甲是一家店的老闆
乙是甲的朋友
甲因為忙無法送貨
乙自告奮勇幫甲送貨
乃乙開甲之貨車
送完貨
回途中
乙不慎撞到丙
問:丙可否向甲求償

(我是因為甲和乙之間沒有僱傭關係)
覺得應該是在考民法188

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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