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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台北89研究所考題的解答(講義P.36) 
發表人 明年一定上  

發表日期

10/9/2004 2:23:33 PM
發表內容 題目是:乙、丙均為銀行甲之受僱司機,乙為運鈔倒車時不慎撞傷丙,試問丙如何主張權利?
講義上的解答是:(P.36)
丙→甲:§487之1
丙→乙:§184Ⅰ前段
 §191之2
學生有疑惑的是,丙→甲的請求權基礎除了契約上的請求權(§487之1)外,似乎亦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188),為何講義上未列§188呢?煩請老師解惑,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9/2004 11:07:19 PM的回覆:
無過失的危險契約責任不是顯然更有利,何必要主張須負舉證責任的188?不是不可以,但188是無實益的權利主張。
回覆 明年一定上 在10/11/2004 4:20:57 PM的回覆:
瞭解了,感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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