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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今年司法官公司法考題
發表人 期待公司法開課  

發表日期

10/6/2004 12:21:4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今年司法官的公司法考題到底在考什麼呢?難道只有369-4而已嗎?
可不可以請老師提示一下,感激感激
回覆 李俊德 在10/6/2004 2:57:13 PM的回覆:
我也認為僅在討論369之4,固然依369之3第一款不能推定為控制與從屬關係,但直接適用369之2亦得認定為控制與從屬公司。
而題目意旨已表明控制公司之行為已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經營,故股東於從屬公司未行使賠償請求權時代位行使其369之4的1,2項賠償請求權,應無問題。
當然民法184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於此亦有適用。
回覆 .... 在10/6/2004 5:26:52 PM的回覆:
從屬公司的股東是不是還可以透過股東會決議或代表訴訟,對從屬公司的董事依公司法第23條第一項主張對公司為損害賠償?
回覆 李俊德 在10/6/2004 6:31:49 PM的回覆:
如果你真心想要討論法律問題,何必用這種方式?
大家對題目的解讀可能有所不同,我認為提起訴訟之相對人為A公司,如果你認為相對人除了A公司外尚有其他請求之相對人,那就堅持你的看法好了。
回覆 瞎抬槓 在10/6/2004 6:35:53 PM的回覆:
對啊!高凌風除了要向廠商請求名譽受損賠償外,也要跟衛生署主張國家賠償?你說可不可以。


回覆 ..... 在10/7/2004 11:18:48 AM的回覆:
我只是提出我的想法,所以我說「...是不是還可以...」
想不到老師反應這麼激烈...
不過還是謝謝老師了
回覆 小李子 在10/7/2004 11:46:18 AM的回覆:
三樓的李俊德真的是李俊德嗎?
如果是的話,口氣會不會太衝?
如果不是的話,恐怕又是其他補習班工讀生來鬧的吧。

不管怎樣,建議貴班能夠設計個程式,讓「真李俊德」才可以打這三個字,而其他人則不能擅自輸入李俊德的名字。

我想唯有如此,才能夠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誤會吧。
回覆 ... 在10/7/2004 11:59:28 AM的回覆:
給小李子
這個版我看了一陣子了,我想三樓的人應該是老師沒錯,因為語氣很像。
一開始我也很錯愕,可是在差不多時間裡,別的主題也有老師的發言,筆法、語調都差不多,所以應該是吧!
總之,我沒惡意,我只是想把我的想法和老師確認一下而已。
回覆 同理可證 在10/7/2004 12:10:35 PM的回覆:
同理可證
這個版我也看了一陣子了,我想
「期待公司法開課」「.....」「...」的人應該也是同一人吧,因為語氣,發言,筆法、語調都差不多,所以應該是吧!
李老師當老師也十年了,接觸無數多的學生,是不是學生?是不是真心問問題?或者另有文章別有目的,老師應該也能分辨吧!

回覆 考生 在10/7/2004 12:14:51 PM的回覆:
我想也是!我常常問問題,   又長又多,李老師也都很仔細的回答,所以如果三樓真的是李老師回答的,那應該是有原因的,
回覆 .... 在10/7/2004 12:19:03 PM的回覆:
是啊,我是同一個人
對於今年的考題,我只是覺得很疑惑,一題25分難道只是為了考369-4?我也很擔心寫出別的答案會被扣分,所以才來問的。
今年考的實在是2266,所以期待老師開課
第一次用的暱稱很長,所以後面就用...
我沒別的意思,什麼叫"另有用心"?講到這裡,我倒覺得是老師反應過度了。
如果這麼愛抹黑的話,我可不可以也說前面的這位網友你根本就是宇法的打手,為了幫老師擦屁股就來抹黑我?
純粹只是想請教老師而已,如果因此讓老師不愉快,那就把這個主題刪掉吧
回覆 ... 在10/7/2004 12:21:02 PM的回覆:
補充一句
造成大家的困擾,在此致歉,把這篇刪了吧
回覆 考生 在10/7/2004 12:23:37 PM的回覆:
why?有必要刪嗎?又沒人知道你是誰?也沒涉及人身攻擊?
為何要刪?
板主!請不要刪
回覆 ... 在10/7/2004 12:27:55 PM的回覆:
既然被誤會,也造成老師的困擾,所以才請老師刪掉

只是............為什麼大家都這麼衝?不懂..
回覆 考生 在10/7/2004 12:32:38 PM的回覆:
我沒有很衝啊!我只是認為沒有刪文章的必要而已,你想太多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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