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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四等民法第二題
發表人 freak  

發表日期

10/4/2004 11:11:28 PM
發表內容 二、甲因懷胎在乙醫院進行產檢,主治醫師丙因疏忽致未發覺胎兒染色體異常,故雖經甲一再詢問,丙醫師仍建
議可以生產。嗣後,甲產下之嬰兒患有無法治癒之先天性疾病。請問:甲向乙醫院及丙醫師為如何之主張?
【擬答】
本案屬於WRONGFUL   BIRTH   的典型案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重訴字第一四七號民事判決參照),現分析如下:
(一)甲對於丙醫師之主張
甲丙間不存在契約之法律關係,所以甲無從主張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權利,合先敘明。
至於丙是否會成立侵權行為,按侵權行為之被害客體應為權利或利益,所謂權利係指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利益則指規律社會生活之公序良俗及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所包括之一切法益。自由權不惟為憲法所保障,同時亦屬私權,而自由權之保障係指自己之身體及健康上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之干涉而言,是否包括「墮胎自由權」或「生育決定權」則容有爭議,邇來女權意識高漲,或有謂婦女享有「子宮權」,而有關此之立法例,各國亦有不同,確係具爭議性之問題,「子宮權」是否包括在自由權之內,除應探討現行之相關法律之外,並應考慮吾國之歷史文化背景及倫理價值觀念,以期符合人民之法律感情。
再者,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雖規定墮胎罪,然其所保護之客體係母體內成長之胎兒,而非婦女之權利。胎兒係生命體,為一具有人格之重要法益,懷胎婦女對於是否讓胎兒留存體內而生存之問題,涉及生命價值,人性尊嚴,有無所謂「自我決定權」,從宗教、道德、倫理、優生學之觀點而言,應無「墮胎自由權」或「生育決定權」,換言之,刑法墮胎罪所保護之客體係母體內成長之胎兒,而非懷胎婦女之身體及健康。至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要件符合之人工流產,屬依法令之行為,而可阻卻違法,非據此而謂該規定賦予婦女有「墮胎自由權」或「生育決定權」。
綜上所述,甲並無權利受侵害,丙亦無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所以侵權行為無從成立。
(二)甲對於乙醫院之主張
甲乙間成立醫療契約,係屬委任契約。民法(下同)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又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今丙醫師有過失,則乙醫院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換言之,甲得主張損害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人力照顧費用、特殊教育費用等。
回覆 freak 在10/4/2004 11:16:44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試貼後發現有一些成亂碼,不過還好題目是完整的。我的問題很簡單:

1.先問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請問「重訴字」,這是什麼意思啊?

2.高點將第二小題以委任契約解題,但我在考試時是以民法227不完全給付來寫,認為這是瑕疪給付的情形,但是與解題完全不符,笨就笨了
只是能否請老師告知,為何不能用民法227的請求權基礎呢?又如果能用的話,227-1亦可用囉?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4/2004 11:34:19 PM的回覆:
1.司法院選擇某些類型及將訴訟標的價額超過一定數目的民事案件認為係重大民事訴訟事件,案號即為重訴字。
2.用227並沒有錯誤,醫療契約係屬有償契約之一種(是否當然為委任係有爭議,難道不能是承攬),故發生債務不履行用227並無太大問題(如果醫療契約係屬有償委任契約,544為227之確認規定),但是227之1你用在哪個地方,人格權或身分權?
回覆 freak 在10/5/2004 12:04:14 AM的回覆:
感謝指點

醫療契約的性質,我不太清楚,不過應該不是承攬吧

因為,我覺得承攬不是要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嗎?

而醫生只負責治療,但並不保證一定能治癒不是嗎!

所以,用委任來解釋我是可以接受,不曉得老師的意見為何?
回覆 freak 在10/5/2004 12:08:11 AM的回覆:
(如果醫療契約係屬有償委任契約,544為227之確認規定)

拍謝,這句話不太懂,是指說如果將醫療契約定性為委任契約的話,那麼不完全給付的發生,因為有544的規定,所以直接適用,而不需引用227,是這個意思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5/2004 12:10:21 AM的回覆:
有沒有醫生是包醫到好的?你說呢?皮膚科,瘦身門診,美容呢?醫生跟律師一樣的,有很多都是很敢的。
回覆 freak 在10/5/2004 12:12:32 AM的回覆:
回題翻了227-1的法條,發覺

能否適用的關鍵好像是在先將該婦人到底什麼「權利」被侵害了才能解決,

嗯我覺得滿深的,頭很痛

還是謝謝老師啦
回覆 freak 在10/5/2004 12:15:21 AM的回覆:
知道老師以司律為主要方向,

可否有個不請之請,今年四等書記官的民訴和民法

也能否解一下,因為別的補習班的解題似乎不能盡信

真是麻煩老師了……

回覆 愛上焦糖布丁奶茶 在10/6/2004 6:08:22 PM的回覆:
我記得上學期陳忠五老師債總有提過這個問題,
這好像是最近的一個民事判決,
他有針對這個醫療疏失寫了一篇文章∼
有興趣可以去翻一下∼
不過內容比這一題複雜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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