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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一下票據法的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9/30/2004 10:52:07 PM
發表內容 甲簽發支票與乙,並在受款人欄記載乙之姓名,嗣乙未經
背書即交付轉讓與丙,丙再背書交付與丁,丁屆期不獲兌現,能否對發表人甲行使追索權?

我想請問老師的是.....
丁可否主張善意取得(依票據法14條)?

按照(參考方律師票據法),他只說,因為背書不連續,
所以丁無法證明其為真正票據權利人,不能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我的問題在於:在背書不連續的狀況下,丁有沒有可能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要件有四(沒啦   參考書寫的)
前手乃無權利人,無權處分
然後執票人善意無重大過失
依票據轉讓方式而支付相當之對價

這裡的依票據轉讓之方式
是否僅止於"丙和丁之間"(是票據法上記名票據要求的背書加交付)
還是還包括了"背書不連續"(乙丙間   丙丁間)

還是當某丁受讓票據時,很明顯的票據正面受款人是乙
,而背面的第一背書人卻是丙,明顯的前手有背書不連續的情形,而認定有重大過失,不得主張善意取得呢?

哀   今晚被這題困惑很久
我知道丁無法依照形式上背書連續推定為形式票據權利人
那丁可否舉反證依善意取得論斷為實質票據權利人呢?

謝謝老師啦(覺得老師好辛苦)
回覆 李俊德 在9/30/2004 11:09:09 PM的回覆:
在背書不連續的狀況下,丁沒有可能善意取得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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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受讓之產生須有善意信賴基礎,而票據權利所有之信賴基礎應來自票據本身,今天丁要主張善意,試問,善意信賴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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