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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強執法130條 第一項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9/29/2004 11:31:45 PM
發表內容
老師,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可能是個很蠢的問題....不好意思..)

命被告會同原告辦理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之判決

依照通說的見解是不得宣告假執行。

那假設訴訟標的是請求交付A車

動產物權讓與要作成      讓與合意+   交付

那這個〝讓與合意〞的部份是不是也要適用

強執法130條第一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29/2004 11:52:13 PM的回覆:
同學,你問了一個可能大家都沒想過的法學問題,你的問題我也從來沒想過,你提出這樣的疑問,實在太棒了。
你的疑問如果成立的話,代表向來的通說理由是有相當的問題,如果不動產因強執法130條   第一項理由不能假執行的話,其實,動產涉及物權讓與合意者,亦應因強執法130條   第一項均不能假執行才對。
回覆 謝謝老師 在9/30/2004 12:12:33 AM的回覆:

老師,謝謝您的解惑   

這個問題,是老師星期天在台中講課的時候

就覺得自己弄不太懂,今天下午聽完錄音

,想說來線上問老師好了,現在總算撥雲見日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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