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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公司法問題
發表人 浪人  

發表日期

12/3/2006 8:39:52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您好,
我是函授學員,可否向您請教有關強執和公司法問題如下:
1   法院在執行不動產查封時,   是張貼"封條"?   "查封公告"?   抑或二者皆有?   (因強執PPT講義中有附上查封公告的圖片)
2   老師在講解53年台上字第2661號判例時,曾指出拍定人不得向受分配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之利益返還,   那拍定人是否可向債務人主張呢(除了主張債務不履行和權利瑕疵擔保外)?
3   在公司法PPT講義中有附上台灣高鐵的董事監察人資料,其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指定不同自然人担任董事和監察人,因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担任董監者實為法人股東本身,那豈不是意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担任台灣高鐵的董事及監察人呢?
以上問題,懇請老師解惑。
謝謝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3/2006 9:26:44 PM的回覆:
關於第二個問題
愚生認為
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兩者是不能並存的
因此,會構成債務不履行,不可能該當不當得利要件中的
無法律上原因!!
回覆 幫老師分勞解憂 在12/4/2006 1:27:47 AM的回覆:
3         在公司法PPT講義中有附上台灣高鐵的董事監察人資料,其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指定不同自然人任董事和監察人,因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任董監者實為法人股東本身,那豈不是意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時任台灣高鐵的董事及監察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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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對了,依實務現行看法,同一法人的自然人代表得分別當選董事與監察人.講義有寫,自己查查
當然學說批評的很激烈.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6 1:56:32 AM的回覆:
1         法院在執行不動產查封時,         是張貼"封條"?         "查封公告"?         抑或二者皆有?         (因強執PPT講義中有附上查封公告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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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就有,二者皆有,除非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6 1:59:00 AM的回覆:
2         老師在講解53年台上字第2661號判例時,曾指出拍定人不得向受分配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之利益返還,         那拍定人是否可向債務人主張呢(除了主張債務不履行和權利瑕疵擔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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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什麼?不當得利嗎?

如果你問的是不當得利的話,那就好好再唸民法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6 2:00:06 AM的回覆:

第二及第三題,上述的同學都回答的很清楚
回覆 滷蛋 在12/4/2006 2:26:24 AM的回覆:
>>同一法人的自然人代表得分別當選董事與監察人.

我補充一下,
今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法26-3第二項規定,
「政府或法人代表為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時,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順便提一下,該條(證交法26-3)於96/1/1施行,
但是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始適用之(請參照證交法181-2及183)。

參考看看。
回覆 浪人 在12/4/2006 8:38:13 PM的回覆:
首先感謝以上各位不吝賜覆。

然以上所提出之公司法問題,   敝人的疑問在於第27條第1項,   而非第2項。第2項明白指出同一法人的自然人代表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亦即擔任董監事者為自然人代表本身,學說的批評亦針對於此(第2項)。然而第27條第1項所產生之董監事即法人股東本身,   而非其指定之自然人,   此與第2項不同之處,   此時仍可肯認此一法人可同時擔任董事和監察人嗎?

之所以產生以上疑問,   因老師在講述公司法第27條時配合PPT請義所附之台灣高鐵和兆豐金控的董監事資料。若是依第27條第1項所產生之董監事,   其在董監事資料中的"所代表法人"項下即會指出其代表法人為何(如台灣高鐵的董事和監察人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而其所指定之自然人代表分別為余政憲和黃哲宏);   若是依第27條第2項所產生之董監事,   則其董監事資料中的"所代表法人"項下會是空白(如兆豐金控的董事為簡鴻文和劉勝彥)。

以上問題,   煩請各位先進指教。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6 10:14:26 PM的回覆:
然以上所提出之公司法問題,         敝人的疑問在於第27條第1項,         而非第2項。第2項明白指出同一法人的自然人代表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亦即擔任董監事者為自然人代表本身,學說的批評亦針對於此(第2項)。然而第27條第1項所產生之董監事即法人股東本身,         而非其指定之自然人,         此與第2項不同之處,         此時仍可肯認此一法人可同時擔任董事和監察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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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說奇怪不奇怪?
回覆 浪人 在12/4/2006 11:36:0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答覆。

可否容進一步請問,那以一個公司外部第三人言,要如何辨認董監資料中"所代表法人"項下為空白的董監事是依第27條第2項所產生或是純以個人名義而被選任呢?

再次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6 11:50:04 PM的回覆:

要看被代表法人財務報表才有辦法,光看經濟部商業司的董監公告,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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