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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953與184
發表人 nanaJ  

發表日期

11/30/2006 5:54:56 PM
發表內容 老師在課堂上說主張953
不可以主張184
如果可以主張956
還是可以主張184
是因為善惡意的區別嗎?
學生不太懂
侵權行為的七個構成要件善意自主占有人可歸責於己還是具備
為什麼不可以主張184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30/2006 6:10:49 PM的回覆:
侵權行為的七個構成要件善意自主占有人可歸責於己還是具備
為什麼不可以主張184呢?
---------------------------------------------------------------------------------
因為學者認為善意:不知情,而且認為自己為所有權人,此時可能基於處理自己事務而毀損他人之物,故依此意旨,目的性縮184之適用。
回覆 nanaJ 在12/4/2006 6:55:22 PM的回覆:
想再請問老師
如果基於相同的法理
誤以為自己自己事務而加以毀損他人之物
在誤信管理的情況下
為什麼卻沒有這樣的適用呢?
(如果在有過失的情況下還是要184)
學生不太了解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6 10:12:53 PM的回覆:
誤以為自己自己事務而加以毀損他人之物
在誤信管理的情況下
為什麼卻沒有這樣的適用呢?
-------------------------------------------------------------------------------
沒有人說誤信管理不會構成善意占有人?

構成善意占有人,即有適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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