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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分別共有不動產,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的分割
發表人 有個問題~  

發表日期

9/23/2004 7:10:49 PM
發表內容
老師,我今天聽完錄音後有點疑惑的部份想請教您。

不動產共有人,其中一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

共有人全體決定為協議分割,假設抵押權人〝〝不同意〞

該分割結果,那麼抵押權仍然存在於共有物之上。

我的問題是,假設上述共有人為協議分割後,

已經辦妥分割登記,那麼各共有人已經就分得部分

取得單獨的所有權,共有關係已經消滅了。

那抵押權又怎麼存在於一個已經

不存在的共有物上呢?

假設,抵押權人的債權屆期未獲清償,

他要怎麼實行抵押權呢?

(   抵押權人從頭到尾都不同意協議分割的結果)
回覆 李俊德 在9/23/2004 7:20:31 PM的回覆:
這叫「抵押物之完整性」(868),抵押權不受分割登記之影響。
回覆 提供一點意見 在9/23/2004 11:56:11 PM的回覆:
回答開版的
把整塊土地,即原來之扺押物全部查封拍賣即可
這是扺押權的追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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