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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古題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11/23/2006 4:54:33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我不知道該如何論述舉證責任的部份
請您賜敎

Q<88政大>
借用證書清償日期有塗改痕跡   保證人據此主張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   關於保證人究簽名在塗改前已在塗改後之事實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A
按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情形顯失公平者      不在此限      蓋舉證責任之分配   有待証事實分類說   法律要件分類說及危險範圍分配說   通說及實務見解採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      合先敘明      茲就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   分述如下
(一)權利發生事實:
                  指該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   例如借貸契約中   就借款有無交付之事實      由主張權利發生且存在之原告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二)權利障礙事實:
                     基於妨礙對造之法律效果發生之權利障礙規範   如無行為能力等規範是時   此等權利發生事實通常係同時存在或在其先前已持續存在   由債務人負證明責任
(三)權利消滅事實:
                     基於消滅對造所主張已發生權利之抗辯   如清償等      亦由債務人負證明責任
(四)權利排除事實
                     基於排除或阻止對造所主張既已發生之權利之抗辯   如消滅時效抗辯權等   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五)本題   應負舉證責任之人   分述如下:
                     1.保證人簽名於塗改前或後
        承前述   此乃該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   故為權利發生要件事實   由主張權利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   本題即為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2.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
              依民法第755條      保證人之抗辯   乃屬權利排除事實   由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   本題由保證人負舉證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06 1:23:47 PM的回覆:

這樣的陳述方式,不錯。

其實,月旦或本土的實例,不就是如此作答。

當然最後一段會冠以案例事實解答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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