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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民訴
發表人 阿水  

發表日期

10/13/2006 7:14:06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關於民訴58條第三項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此處的第三人得否單獨提起再審之訴,抑或僅得輔助之?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06 10:07:01 PM的回覆:

那參加人是如何提起上訴?
回覆 阿水 在10/14/2006 3:24:00 AM的回覆:
參加人得在被參加人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只能以輔佐當事人的情形下上訴,不得獨立上訴,參加人若以自已名義獨立上訴而未列原當事人為上訴人時,實務上認為其真意如為原當事人上訴,裁判上補列原當事人為上訴人,參加人則列為參加人。
回覆
李俊德 在10/14/2006 12:54:09 PM的回覆:

再審也是一樣

參加人畢竟不是原確定判決之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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