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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發表人 阿達  

發表日期

9/14/2004 9:13:33 PM
發表內容 有關民法第198條第2項之『廢止請求權』通說皆認其係指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該條係處理損賠權罹於時效後之問題。且其常與撤銷權一併出現。

現倘若當事人受詐欺而為出賣A屋之意思表示,但尚未履行,其撤銷權除斥期間已過,損害賠償請求權卻未罹於時效者,該如何處理?
王澤鑑老師似乎認此時應類推民法第198條第2項之『廢止請求權』而拒絕履行。
既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罹於時效者,可否主張之,並依民法第213條請求回復原狀?
請李老師有以教愚生
回覆 李俊德 在9/14/2004 10:28:00 PM的回覆:
甚忙,星期四再回答你,好嗎?
回覆 李俊德 在9/16/2004 11:28:02 PM的回覆:
被害人之拒絕履行權
(一)永久性之抗辯權!
(二)廢止請求權其義為何?
1.狹義說:法律行為撤銷權
2.廣義說: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回復原狀
3.最廣義說:兼指上述二者
如是,則本條所稱廢止請求權及拒絕履行權之相關問題,殆可歸納說明如下:
(1)廢止請求權殆取廣義,概念上尚不限於債權性請求權(如除去債權之回復原狀請求權),其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在法律上享有之形成性廢止權(如撤銷權),亦為本條項所稱廢止請求權。
(2)消滅時效之概念,被害人形成性廢止權之除斥期間,亦為本段所稱消滅時效之概念所涵括。
(3)在消滅時效完成前,被害人有債權廢止請求權(包括形成性廢止權及債權性廢止請求權),亦有拒絕履行權。其間為廣義之權利競合,被害人得選擇行使之。
(4)被害人形成性廢止權消滅者,仍有債權性廢止請求權及拒絕履行權,其間仍為權利競合而得選擇行使之。
(5)被害人形成性廢止請求權及債權性廢止請求權均罹於消滅時效者,仍有債權性廢止請求權及拒絕履行權,且仍得本於權利競合而選擇行使,只是其債權性廢止請求權,因相對人(加害人)得行使消滅時效抗辯(144Ⅰ)而不易實現。不過,如相對人為消滅時效抗辯時,被害人雖不得請求廢止債權,但仍得拒絕其債務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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