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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背法條
發表人 小宇  

發表日期

9/14/2004 9:18:41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上課時聽   您建議我們背法條,不知每天需花多久時間?背法條的方式為何?是否挑重要條文抑或是從第一條開始背誦?望   李老師能指導愚學生!

Thanks   a   lot      !!
回覆 李俊德 在9/14/2004 10:27:05 PM的回覆:
甚忙,星期四,再回答你,好嗎?
回覆 Jacky 在9/16/2004 7:30:45 PM的回覆:
相信這是很多考生的問題,希望李老師能撥冗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9/16/2004 10:50:59 PM的回覆:
同學,背誦條文的功用及方法,我簡單說明如下,希望對你有所助益:
壹、目的何在?
一、直接命題所在
         每年這種問題必定不缺席,不勝枚舉,例如,
(一)我國刑法所稱之「不罰」與「免除其刑」,各何所指?又刑法總則所規定「不罰」的事由有那些?(93律師刑法)
(二)X主張Y以Z為保證人,向其借貸新台幣三百萬元,現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試問:
         1.如X以Y為被告,請求返還該三百萬元借款,X受勝訴判決確定,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Z?反之,如X受敗訴判決確定,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Z?   
         2.在該X對Y所提起之訴訟,Z得否為訴訟參加?如Y受敗訴判決確定,Z得否以該確定判決有再審事由,提起再審訴訟?(92律師民訴)
二、易於掌握學習重心
            此種藉由法條建立自我體系架構,掌握該科學習重心的感覺,非自己下苦功背個二,三個月法條難以體會。故不多作說明。
三、提高法律文字的駕馭能力            
(一)甚少動筆,祇看不寫,是許多法律人共同的問題(畢業後尤然),以致真正應考時,難以疾筆振書。
(二)讀共筆而較少閱讀艱澀法律書籍
(三)網路時代來臨導致文字較鬆散或較欠缺邏輯
因為上面幾項因素,許多人在參加國家考試時,動筆寫考卷之際,鬆散而欠缺邏輯的文字,便註定了落榜的命運,而為了改變上述弊病,提高法律文字的駕馭能力,讓閱卷老師在很短的時間能夠認知你的「法律功力」,最快的方式便是背誦條文。
貳、背誦方法及程度
法律條文若要要求背誦至一字不漏,根本是不可能的事,即便可能,也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其實只要達到下列二點即為已足:
一、條號與法條內容須能聯結
寫考券第一要務:不要錯引條文,引錯條文不如不要引用,故為能順利作答,條號與法條內容須能正確聯結,民法**條,刑法**條…………,該法條內容大致為何需能正確記憶。
二、法條內容須能概述
(一)法條背誦毋庸一字不漏,但法條內容重要意旨須能概述
(二)自行鋪陳前言與後語,而將法條內容重要意旨加以引用
   1.民法92條第一項為例
(1)法條文字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考卷表達法條之方式
為保護意思表示之真正,表意人受詐欺或遭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其瑕疵意思表示,民法九十二條第一項明揭此旨。
2.刑訴§95
(1)法條文字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
        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刑訴§95)   
(2)考卷表達法條之方式
刑事被告為程序主體,為強化其防禦能力,落實訴訟當事人實質上之對等,訊問被告前應將犯罪嫌疑、所犯罪名、緘默權、辯護人之選任、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等事項先行告知,本法九十五條明揭此旨。
回覆 小宇 在9/17/2004 10:22:20 AM的回覆:
李老師您好:
      謝謝   您能在百忙中撥冗回答此問題,愚學生不勝感激!!
敬祝
安好!!
回覆 刑法組中民法最差的人 在9/17/2004 8:45:06 PM的回覆:
關於今年律師刑法第一、二題,
看似法條題,但內含的法理思想很深,
包括刑事政策、刑罰學等,
學生認為,出題者實再太狠了,
拿來出研究所還差不多!
不過,若連法條也寫不出來的話,
老師想放水給分也難!
回覆 阿亮 在9/18/2004 3:17:53 AM的回覆:
老師謝謝你,我終於了解了;為什麼別人申論題答案,總比我來的長.....熟背法條不但能夠使自己寫的字數更多,更能使自己文章更加順暢且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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