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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有關今年律師民法第二題第三小題之解答
發表人 Julian Hsu  

發表日期

9/8/2004 3:16:28 AM
發表內容 題目為:
(三)若乙依約交付租之房屋,甲之妻子(丁)於屋內烤肉,因看電視而未注意爐火,不慎引起火災,房屋全毀。請問:乙對甲或丁得主張何權利?
解答:
(三)乙得否對甲或丁主張損害賠償?
A.乙對甲主張權利與否,應視丁之過失而定:
a.丁如為重大過失
乙對甲得主張§434(§433)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184Ⅰ前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丁如為輕過失
乙無法對甲得主張§434(§433)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亦無法主張§184Ⅰ前侵權行為之(請求權相互影響)
B.甲得對丁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84Ⅰ前)

請問李老師:
B的答案是否應該是
B."乙"得對丁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84Ⅰ前)?
另外,請問此時丁的注意義務是重大過失還是抽象輕過失?
倘若是抽象輕過失,則此時承租人甲自己都只為重大過失負責,甲的同居人乙卻為抽象輕過失負責,是否顯失公平?
請教李老師的解答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7/2004 1:10:28 PM的回覆:
同學,謝謝你的指正,
B的答案是否應該是"乙"得對丁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84Ⅰ前)
另外,請問此時丁的注意義務是抽象輕過失。債之關係當事人為出租人乙及承租人甲,故重大過失責任僅於其間有其適用。同學所言,倘若是抽象輕過失,則此時承租人甲自己都只為重大過失負責,甲的同居人乙卻為抽象輕過失負責,是否顯失公平?所言甚為有理,然若繼而想之,若承租人同意使用租賃標的物之人(甲之妻子,小孩,父母,兄弟姊妹,親朋好友,學徒或受僱人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國小同學.................所有承租人同意使用租賃標的物之人)都可以同甲一般主張重大過失責任,是否將使出租人乙承擔完全不可測之風險,對乙是否公平呢?立法者是否有意將與出租人甲有一定親屬關係或照護關係之人排除於外,從法條意旨完全看不出來,所以是否不能純從承租人之利益觀點而為解釋,當然容有討論空間。
回覆 Julian Hsu 在9/8/2004 3:16:28 AM的回覆:
李老師您好,
指正不敢當,
我想是筆誤,
筆誤是難免,
例如在我的問題中
同居人是丁而不是乙,
在此更正.
謝謝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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