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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通謀須為意思表示問題一問
發表人 小文  

發表日期

9/6/2004 6:13:15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甲通謀須為意思表示出賣A地所有權給乙,乙將該地『出租』給丙,甲向乙請求反還A地,丙可否主張民法87條第一項但書?
我看到的解答是說不能,讓我有點疑惑...........
我的想法
甲------乙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無效(87第一項)A所有權還是甲所有
因為乙既然無所有權,但卻將A地租給丙
乙------丙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行為為必要,出租行為有效,但是A地給丙使用的行為........是效力未定嗎?(我觀念卡在這邊,感覺怪怪的)

因為A地所有權是甲,丙應該是無權佔有,甲可以用767項丙請求返還A地

但是丙能以87但書說我和乙的租賃債權是有效的,因為甲和乙是通謀虛偽..........只是真的這樣說,我覺得有點怪,因為甲並沒和丙訂立租賃契約,是否除非乙也是把A地賣給丙就沒有這樣的問題?

觀念無法轉過來........

謝謝老師解惑
回覆 小文 在9/5/2004 4:52:25 PM的回覆:
題目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字有打錯,更正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9/6/2004 12:39:51 AM的回覆:
1.甲得向乙(間接占有人)與丙(直接占有人)主張A地之返還(詳見物   上請求權部份)。
2.乙丙租賃契約有效,但不能對抗所有權人甲,故.甲向丙(直接占有人)主張A地之返還時,丙得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通謀虛偽所為意思表示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本文係屬無效,然此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一項但書亦有明文,惟此僅適用於處分行   為,於負擔行為之租賃及租賃物交付之事實行為均無適用。
4.所謂第三人,係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當事人及其概括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就該表示之標的新取得之財產上權利義務(例如,所有權,抵押權,質權)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而受變動者而言,如虛偽買賣標的物之受讓人,設定抵押權之人,但不包括虛偽買賣標的物之承租人,因租賃契約的效力,本不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影響,例如甲因債臺高築,為圖脫產與乙訂立虛偽的買賣契約,將甲所有土地一筆出售予乙,並移轉登記與乙,乙將該地出租於丙,丙縱為善意,信賴乙為所有人,亦不受保護,甲得向丙(直接占有人)請求返還(§767),丙僅得依債務不履行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回覆 小文 在9/6/2004 6:13:1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解惑。現在剛完工,留在上班地方K書!正在聽第10堂課..............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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