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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之假處分與公示催告
發表人 獅子熊  

發表日期

6/9/2006 4:02:26 PM
發表內容 剛才在複習昨天上的民訴總複習時
突然發現了一個疑問
就是老師昨天有提到:

1.假使是票據被侵佔→可以用假處分之方式使付款人禁止對執票人付款

2.假使是票據遺失→可以選擇使用假處分或是公示催告的方式

                     我的疑問是如果在票據遺失的情形,一般較常聽到的情況似乎是聲請公示催告,如果要用假處分的方式,但並不知相對人的情況,是否仍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因為假處分裁定應該會有相對人的記載,若是侵佔,相對人通常可得而知;但是通常在遺失的情形,應該較不容易知悉現在是誰占有票據,如果欲以遺失之理由聲請假處分,不知法院是否會准許?

想請教一下老師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06 4:08:48 PM的回覆:
我的疑問是如果在票據遺失的情形,一般較常聽到的情況似乎是聲請公示催告,如果要用假處分的方式,但並不知相對人的情況,是否仍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
當然是知道遺失支票現在為何人占有之情形下,方能適用假處分。

例如,遺失1000萬支票,拾得人向發票人要求300萬之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權,不想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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