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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好意施惠關係~~民法問題一問
發表人 LEO  

發表日期

8/16/2004 11:42:30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甲寫了一組樂透號碼請乙幫他去買,但是乙忘記買了,開出來的號碼卻中了頭彩,這算好意施惠關係嗎?

甲並沒指定樂透號碼只請乙幫他去買,但乙忘記買了,開出來的號碼卻中了頭彩,這算好意施惠關係嗎?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04 10:46:16 PM的回覆:
同學
                     我想你可能自己已經有一定的定見了,不妨就按照自己的見解回答,畢竟法律問題沒有一定的定論,提供你德國聯邦法院的看法,如受託人知悉其將承擔危及生存權之責任(負擔數億或數千萬之賠償責任),若慮及此項風險將無任何社會成員將願意承擔此種危險,故應認並不具法律上之拘束力,可以參考一下。
回覆 LEO 在8/16/2004 11:28:04 PM的回覆:
簡單的敘述
就第一題我認為乙應該要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可以考慮184後段,因為甲已經言明號碼是幾號,乙既然允諾,應該和甲成立無償的委任契約,但乙可以類推220第2項減輕責任。
第二題我認為沒爭議性,因為甲並沒做出指定號碼的動作,是很典型的好意施惠關係!
不知道這樣思考正確?謝謝老師回答!
回覆 LEO 在8/16/2004 11:30:28 PM的回覆:
補充
依老師所言
如受託人知悉其將承擔危及生存權之責任(負擔數億或數千萬之賠償責任),若慮及此項風險將無任何社會成員將願意承擔此種危險,故應認並不具法律上之拘束力。
第一題就要考慮乙是否知悉所承擔風險來論述之。
回覆 LEO 在8/16/2004 11:36:05 PM的回覆:
抱歉!老師我剛想到,乙的忘記購買,造成甲的損失,是財產上的損失還是純粹經濟上的損失,後者的名詞和前者有不同?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04 11:42:30 PM的回覆:
同學
  能否成立委任契約與得否主張侵權行為並無必然之關係,亦即成立好意施惠之非法律事實,亦得主張侵權行為,討論是否構成委任契約或好意施惠之區分實益在於能否主張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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