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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第18條
發表人 疑惑的人  

發表日期

6/1/2006 1:06:40 AM
發表內容 甲簽發支票一張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持往付款提示途中遺失該票據,迅被丁給拾獲。丙發現後緊急向付款銀行為止付通知,丁向付款銀行為付款提示遭拒後,得否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學生看法:可,止付通知僅票據權利人向付款人為之,與發票人、票據權利人前手之背書人無涉。
這邊我就覺得很奇怪,止付通知不就是要防止被冒領嗎?為啥只提到付款人,而沒提到發票人、背書人等追索權行使的對象。
如果說發票人、背書人因為簽發、背書而對執票人負有債務(執票人的追索權行使的對象),那在除權判決時票據有可能已經在「先對執票人清償的發票人或背書人」手中,則此時除權判決..要怎麼判決??   

辦公室的同事前兩天聽我推薦買了民法民訴各一套教材,聽他說花了1萬5,一開始有點心疼,後來聽了幾次之後就對老師的教學功力以及交才編纂的用心讚不絕口。
回覆
李俊德 在6/1/2006 1:15:22 AM的回覆:

你的問題是得否行使追索權?抑或是止付通知之相對人?
回覆 疑惑的人 在6/1/2006 3:06:24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沒表達清楚,我的問題是丁得否在丙所聲請的除權判決前向甲乙行使追索權?依票據§18似乎是可以,可是這樣與止付通知的立法意旨似乎不一致,因為丁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遭拒後,行使追索權急得獲得款項....
回覆
李俊德 在6/1/2006 4:27:17 PM的回覆:
丁得否在丙所聲請的除權判決前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
不可以。

丁非基於票據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
回覆 疑惑的人 在6/8/2006 1:51:05 PM的回覆:
老師抱歉
我想再請問一下

如果因為丁非因票據行為取得票據而不得行使票據權利
則不但丁不得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丁亦不得向付款銀行請求票款之支付了耶
那不就連止付通知都不必了??
回覆 路過的人 在6/9/2006 10:15:44 AM的回覆:
當然要止付通知
銀行哪管你持票人是誰啊,只要沒止付通知,也沒136條,也沒71條等等問題,銀行通常就要付款了.
而且,丁如果於到期日前再轉給善意第三人,甲乙丙就玩完了.

淺見,請參考.還須老師精確的解答.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06 3:39:42 PM的回覆:
如果因為丁非因票據行為取得票據而不得行使票據權利
則不但丁不得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丁亦不得向付款銀行請求票款之支付了耶
那不就連止付通知都不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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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怎麼會知道丁侵占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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