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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強制執行法測驗題第0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23/2026 10:14:59 PM
發表內容

09、債權人甲於民國112年2月2日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乙所有A地為假處分執行,嗣乙對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於同年5月5日廢棄臺北地院准為假處分之裁定,改裁定駁回甲假處分之聲請,甲對高本院之裁定,於同年6月6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地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B)高本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C)最高法院原則上得依乙之聲請,准其供擔保而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D)臺北地院假處分之裁定雖經高本院廢棄,惟尚未確定,仍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回覆
李俊德 在10/23/2026 10:15:19 PM的回覆:

09、債權人甲於民國112年2月2日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乙所有A地為假處分執行,嗣乙對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於同年5月5日廢棄臺北地院准為假處分之裁定,改裁定駁回甲假處分之聲請,甲對高本院之裁定,於同年6月6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地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B)高本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C)最高法院原則上得依乙之聲請,准其供擔保而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D)臺北地院假處分之裁定雖經高本院廢棄,惟尚未確定,仍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題目解答】(D)

(一)強制執行法§132-1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二)其立法理由為:終局的強制執行處分實施後,且已發生實體法上之效果者,縱其據以開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嗣經廢棄、變更,亦不能據此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使之回復執行前之原狀。例如在金錢請求權之執行,已將債務人之財產拍賣。在物的交付之執行,已將債務人占有之動產、不動產點交與債權人接管是。此際債務人必須另行取得對於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始能回復執行前之原狀或獲致賠償。但在保全執行程序,僅止於禁止債務人處分其一定之財產或限制其為一定之行為,亦即僅止於將應執行之標的予以凍結在一定狀態之下,並無使債權人獲得滿足之後續執行處分。則此,凍結執行標的之執行處分實施後,倘其執行名義有經抗告法院廢棄、變更確定者,只須將其凍結執行標的之執行處分予以撤銷,
其執行前之原狀即能完全回復,為免債務人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之訟累,爰增設本條之規定,以應實際需要。

(三)綜上所述,(A)(B)(C)之論述均屬錯誤,蓋均尚未確定,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而(D)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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