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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五等司法特考-法學大意-25-2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20/2026 6:02:58 PM
發表內容

25、行政機關與人民甲約定,行政機關以公費補助甲留學研究,甲則於結束國外留學後返國服務。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有違法無效事由而發生爭議,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A)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履行義務

(B)甲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約定

(C)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D)甲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題目解答】(C)

(一)行政機關以公費補助留學,條件為學成後返國服務,向來均將其定性為公法上契約(行政契約)(釋字第   348   號參照)。故甲主張該公費補助及服務約定「違法無效」,性質上屬於對公法上法律關係(契約關係)是否存在或成立產生爭議,可知(C)之論述「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一般給付訴訟其請求內容為請求行政機關做出特定金錢、財物或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例如:請求機關發放補助款),與甲之主張(該約定違法無效)並不相符,(A)之論述錯誤。

(三)「撤銷訴訟」的標的為「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而雙方約定係屬行政契約,可知(B)之論述錯誤,訴訟類型有誤。

(四)本案屬於公法上契約爭議(履行、效力或不成立的爭執),並不符合公務員不法侵害權利的侵權行為態樣,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救濟應屬錯誤,可知(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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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28/2026 4:57:14 PM的回覆:

26、關於民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他人之訴訟有事實上利害關係之特別代理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聲請訴訟參加

(B)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C)參加人應以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他造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聲請調查證據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提出抗告,且拒絕為準備程序者,視為聲請移付調解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58Ⅰ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可知(A)之論述「特別代理人」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60Ⅰ本文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61規定:「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可知(C)之論述「不得聲請調查證據」係屬錯誤,聲請調查證據在一切訴訟行為之範疇內。

(四)(D)之論述非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其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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