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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國際私法測驗題第0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1/2026 6:36:41 PM
發表內容

07、我國人甲(住所臺北)向韓國人乙(住所首爾)購買貨物一批,買賣契約簽訂地在越南胡志明市,但未約定準據法。關於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應經公證始為有效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依越南法

(B)依韓國法或我國法

(C)依我國法或越南法

(D)依韓國法或越南法

回覆
李俊德 在10/11/2026 6:37:19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D)

(一)甲乙二人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究竟是「口頭合意」即可,或「應以書面為之」,甚或「應經公證」始生效力,應將其定性為法律行為(買賣契約)之方式。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6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可知契約方式(形式要件)準據法採「行為地法(越南法)」及「本案準據法」選擇適用主義,故本題事實我國法院可選擇適用越南法。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Ⅰ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20Ⅱ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20Ⅲ本文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題事實買賣契約之特徵性乃出賣人履行給付標的物義務及買受人給付價金,惟現行給付價金方式多端(票據、電匯、虛擬貨幣移轉……)買受人締約時之住所地法與「給付貨物」相比,於本題應推定債務人乙(即貨物出賣人)締約時之住所地法為關係最切地,故應適用韓國法為本案準據法,綜上可知,關於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應經公證始為有效之問題,我國法院除可選擇適用「行為地法(越南法)」外,尚可選擇適用「本案準據法(韓國法)」,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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