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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地方特考民法測驗題-05-0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5/2026 1:33:20 PM
發表內容

05、下列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不得予以扣除

(B)民法第120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C)於計算年齡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得適用民法第122條有關期日補充與期間延長之規定

(D)死亡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22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124Ⅰ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其為§120Ⅱ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124Ⅱ規定:「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可知(C)之論述「適用民法第122條有關期日補充與期間延長之規定」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應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而(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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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5/2026 6:07:25 PM的回覆:

06、丙受僱於甲遊覽公司,擔任旅行團之司機。某日,於載送觀光團前往著名景點旅途中,因分心且車速過快,致車輛失控而翻落山谷,導致車上之乘客乙受傷,並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1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為甲公司之司機,為甲公司之機關,乙得依民法第28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B)丙受僱於甲公司,其於執行職務之際,因過失致乙之身體權受侵害,丙之行為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丙應就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C)若甲公司能舉證其選任丙及監督丙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注意,其得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D)甲公司為丙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有關受僱人與僱用人侵權行為之規定,與丙就乙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A)

(一)民法§28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可知(A)之論述「乙得依民法第28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之規定….」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丙受僱於甲公司,非可代表甲公司之人。

(二)民法§188Ⅰ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可知(B)(C)(D)之論述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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