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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公司法測驗題第1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3/2026 11:42:59 PM
發表內容

13、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欲修改公司章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X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得變更公司章程

(B)X公司章程得約定,在變更章程時,需有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C)X公司修改章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D)X公司修改章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回覆
李俊德 在10/3/2026 11:43:27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B)

(一)公司法§277Ⅰ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可知修改章程是「股東會」專屬職權,而非董事會。蓋因章程乃公司之根本大法,屬於全體股東權益重大事項,(A)之論述「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得變更公司章程」係屬錯誤。

(二)公司法§277Ⅱ規定:「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277Ⅲ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可知§277Ⅱ規定為原則,而§277Ⅲ規定則為例外,(C)論述係屬錯誤,錯在出席門檻;而(D)之論述亦屬錯誤,錯在題目未明文交代X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直接套用277Ⅲ例外規定。

(四)公司法§277Ⅳ規定:「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立法者考慮到公司章程屬於公司的憲章,為了保護少數股東或維護公司經營結構的穩定,允許公司在章程中訂定比法律規定更高(更嚴格)的出席股份總數與表決權門檻,(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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