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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地方特考民法測驗題-03-0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3/2026 10:32:54 PM
發表內容

03、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中斷,乃是於時效將完成時,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而允許時效期間接續延長

(B)時效,因承認而中斷者,若於承認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C)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D)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年

【題目解答】(C)

(一)消滅時效中斷,乃是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由於有中斷事由發生,致使已進行之期間歸於無效,並自中斷事由終止時起,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之制度,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

(二)時效,如因債務人承認而中斷者,並無「視為不中斷」之相關規定   ,(B)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民法§131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137Ⅲ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可知(D)之論述「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均為5年」係屬錯誤,蓋如原債權時效為15年,豈有因「確定判決」反而蒙受時效縮短不利益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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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4/2026 10:44:52 PM的回覆:

04、試驗買賣契約之性質為何?

(A)附停止條件之契約

(B)附解除條件之契約

(C)附始期之契約

(D)附終期之契約

【題目解答】(A)

(一)試驗買賣者,以買受人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買賣契約。試驗為促使買受人滿意之手段,計算上為買受人之利益,故民法規定,試驗買賣一經成立,其出賣人有容許買受人試驗之義務(§385)。

(二)試驗買賣之生效,須經買受人承認,買受人承認與否為其自由,買受人有承認權,性質上為形成權。買受人不承認買賣之標的物者,是為拒絕。拒絕,意義上為停止條件之確定不成就,買賣因之確定無效。可知(A)之論述「附停止條件之契約」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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