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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測驗題-13-1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3/2026 9:50:58 PM
發表內容

13、依憲法及釋憲實務見解,有關典試法修正之提案及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考試院並不具有法律提案權,因此典試法之修正草案,應由考試院委託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

(B)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院長及秘書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C)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試委員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D)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選部部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題目解答】(D)

(一)憲法§87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可知(A)之論述「委託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係屬錯誤。

(二)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釋字第461號)可知(B)之論述「考試院院長….有應邀說明之義務」係屬錯誤。

(三)憲法§88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釋字第461號理由書第二段)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釋字第461號理由書第二段),可知(C)之論述「考試委員…有應邀說明之義務」係屬錯誤。

(四)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釋字第461號理由書第二段)可知(D)之論述「秘書長及考選部部長…有應邀說明之義務」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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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4/2026 10:12:37 PM的回覆:

14、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針對確定終局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自為判決

(B)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

(C)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聲請人並得據以向終審法院聲請再審

(D)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惟為維護法安定性,確定終局判決之效力不受影響

【題目解答】(B)

憲法訴訟法§62Ⅰ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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