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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公司法測驗題第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30/2026 5:21:27 PM
發表內容

10、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證券交易之AI法遵系統研發,業務擴張迅速。過半數之董事認為公司或有擴充伺服器之資金需求,擬召開董事會討論銀行聯貸案。董事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B)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七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C)在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下,董事會之召集,除有緊急情事外,至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始為合法

(D)董事會開會時,無論章程有無特別規定,均不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回覆
李俊德 在9/30/2026 5:21:58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A)

(一)公司法§203-1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Ⅰ)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Ⅱ)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Ⅲ)」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七日內」則錯誤。

(二)公司法§204Ⅰ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C)之論述「五日前」錯誤

(三)公司法§205Ⅲ規定:「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可知(D)之論述「均不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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