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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測驗題-10-1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30/2026 12:19:44 PM
發表內容

10、關於隱私權,依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仍得主張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之隱私保障

(B)秘密通訊自由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C)接受立法院調查委員會之調查詢問,縱屬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仍不得拒絕證言

(D)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通姦行為之追訴與審判過程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題目解答】(C)

(一)人民在公共場域中,基於個人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於合理的範圍內,仍享有不受他人持續跟追、監視或注視等侵擾之個人行動自由與生活私密領域之隱私保障。(釋字第   689   號解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隱私權,係指人民有不受他人任意干擾之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而秘密通訊自由即為隱私權在通訊行為上的具體化保障型態。(釋字第   603   號解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立法院雖然享有國會調查權,但此權限並非無邊界。若詢問事項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且與公共事務無關,人民當然享有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立法院不得強制人民剝奪此項隱私權保障。(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釋字第   585   號解釋)可知(C)之論述「仍不得拒絕證言」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國家在追訴與審判通姦罪時,往往需要蒐集、調查個人極度私密的性生活細節,對個人之性自主權與私生活隱私造成極為嚴重的干預與侵害,且不符合比例原則,因而宣告通姦罪違憲失效。(釋字第   791   號解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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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2026 9:48:28 PM的回覆:

11、關於總統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經行政院院長請求,即可在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布解散立法院

(B)總統任免行政院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C)就國家機密事項,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有拒絕證言與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D)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題目解答】(A)

(一)憲法增修條文§2Ⅴ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可知(A)之論述「經行政院院長請求……」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憲法增修條文§3Ⅰ前段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憲法賦予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總統對於國家機密事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享有拒絕證言權及拒絕提交相關證物權。(釋字第627號)   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憲法增修條文§2Ⅳ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可知(D)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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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2026 10:35:44 PM的回覆:

12、有關立法委員選舉、任期與去職之現行規定與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任期3年,依政黨比例方式選出者,於任期屆滿前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喪失擔任立法委員之資格

(B)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大法官認為並未牴觸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C)罷免乃國民權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之條文,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D)憲法增修條文就政黨比例選出之立法委員設有婦女保障名額之制,惟保障名額之最低比例未有明文,由立法者衡酌社會背景與需要訂定之

【題目解答】(B)

(一)憲法增修條文§4Ⅰ前段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可知(A)之論述「任期3年」係屬錯誤。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釋字第721號)   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C)之論述「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係屬錯誤,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5Ⅱ規定參照)並未遭違憲宣告。   

(四)依憲法增修條文§4Ⅱ規定,各政黨當選之名額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可知(D)之論述「最低比例未有明文」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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