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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概要測驗題-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8/2026 6:58:03 PM
發表內容

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01、下列關於人格權、姓名權與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格權不得經由讓與或繼承等方式,移轉為他人所享有

(B)權利人得以人格權對抗不特定人,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C)關於民法第19條所規定之姓名權損害賠償,不包括慰撫金在內

(D)廢止住所後是否設定新住所,不影響廢止之效力

【題目解答】(C)

(一)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可知(A)之論述「不得經由讓與或繼承等方式,移轉為他人所享有」係屬正確。

(二)人格權為絕對權,可知(B)之論述「對抗不特定人,無消滅時效之問題」係屬正確。

(三)民法§195Ⅰ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19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姓名權係屬重要人格法益其受侵害,可請求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為學說實務所共識,惟有爭議者在於第19條所規定之姓名權損害賠償有認為與第18條第2項之「損害賠償」,所指範圍並不相同,第19條所規定之姓名權損害賠償應包含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另一種看法,民法第18條、第19條之損害賠償均指財產上損害,而「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必須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以受侵害情節重大者,始得為之。從而民法第19條建議刪除,以避免誤會。可知如採前一種看法(C)之論述「不包括慰撫金在內」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採後一種看法(C)之論述則屬正確。

(四)民法§24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廢止住所後可能設定新住所,亦可能成為無一定住所,可知(D)之論述「不影響廢止之效力」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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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9/9/2026 7:47:22 PM的回覆:

02、法官於民事訴訟中,應判斷買賣價金,然其契約書同時標示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3,450元及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六元。法官如何決定價金?

(A)直接以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六元為準

(B)直接以23,450元為準

(C)應先探求當事人之原意

(D)以二個金額之平均值為準

【題目解答】(C)

民法§4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可知「探求真意」優先於文字記載,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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