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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3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7/2026 7:47:39 PM
發表內容

34、甲、乙、丙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A地分管契約,並登記在案,約定由丙占有及使用收益。嗣後甲未經告知乙、丙,逕出賣且移轉A地之應有部分於丁,並完成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將其出賣A地應有部分一事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A地之應有部分,無效

(B)甲未將其出賣A地應有部分一事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A地之應有部分,得撤銷

(C)甲未經乙與丙同意,移轉A地之應有部分於丁,該移轉效力未定

(D)甲與丁間之A地應有部分之買賣契約,縱未經乙與丙同意,仍然有效

回覆
李俊德 在9/7/2026 7:48:07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D)

民法§819Ⅰ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可知甲對其自有A地之應有部分享有自由處分權,其處分無須得到其他共有人事前同意,縱未通知其他共有人,從而使其他共有人無從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承買權,其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仍屬有效,(A)之論述「無效」、(B)之論述「得撤銷」及(C)之論述「移轉效力未定」均屬錯誤,而(D)之論述「仍然有效」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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