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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3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5/2026 9:53:33 PM
發表內容

32、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

(A)20年間占有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

(B)20年間占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

(C)10年間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房屋

(D)10年間占有未依法登記之公有林地

回覆
李俊德 在9/5/2026 9:54:01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A)

(一)民法§770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可知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僅占有10年,尚不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C)(D)均非正確選項。

(二)民法§769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實務上對「未登記」採狹義解釋,指該不動產自始未經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總簿為所有權之登記,如已辦妥土地總登記,其所有權已有歸屬,即不得為取得時效之標的。易言之,所謂「未登記」不包括雖有登記但不能由登記簿上確知誰為真正權利人者,如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辦理登記的土地,典權人依§923Ⅱ、§924已取得典物所有權,而尚未辦理登記等情形。可知(B)之論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非正確選項。而(A)之論述「占有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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