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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身心障礙考試-法學大意第26-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5/2026 7:46:46 PM
發表內容

26、有關民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B)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者,法院得予以制裁

(C)法院之調解,均應在法院內行之

(D)法院之調解,可由非法官之調解委員行之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403Ⅰぃ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08規定:「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409Ⅰ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10Ⅰ規定:「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可知(C)之論述「均應在法院內行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11Ⅰ規定:「調解委員行調解,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其計算方法及數額由司法院定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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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7/2026 8:23:23 PM的回覆:

27、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程序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係當事人辯論主義之展現

(B)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乃公開審理原則之展現

(C)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乃適時提出主義之展現

(D)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係處分權主義之展現

【題目解答】(A)

直接審理主義,是指做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參與審理、聽取當事人的言詞辯論,並親自調查證據,以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訴訟資料來當作裁判的基礎。民事訴訟法§221Ⅱ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即屬直接審理主義之明文依據,可知(A)之論述「當事人辯論主義之展現」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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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9/2026 1:54:31 PM的回覆:

28、甲列乙、丙為共同被告,以乙、丙分別向甲租用A屋、B屋,各自積欠租金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下稱「本訴訟」)。關於本訴訟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只要乙、丙其中一人之住所在受訴法院之管轄區域內,受訴法院即有本訴訟之土地管轄權

(B)乙認諾甲之請求者,受訴法院不得本於其認諾為丙敗訴之判決

(C)乙死亡而尚未經承受訴訟者,受訴法院仍得進行甲對丙部分之訴訟

(D)受訴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者,如僅乙上訴,甲對丙部分之判決得先行確定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20本文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此規定僅符合§53ヾ或ゝ之共同訴訟方有其適用,蓋§53ゞ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其排除§20本文規定之適用,可知(A)之論述「甲列乙、丙為共同被告,以乙、丙分別向甲租用A屋、B屋,各自積欠租金為由」係屬§53ゞ之共同訴訟,故論述「只要乙、丙其中一人之住所在受訴法院之管轄區域內...」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因乙、丙之共同訴訟為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故(B)(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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