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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3/2026 8:14:00 PM
發表內容

30、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定限物權效力所及孳息之權利人?

(A)抵押物扣押前之抵押權人

(B)動產之留置權人

(C)不動產之典權人

(D)證券質權之質權人

回覆
李俊德 在9/3/2026 8:14:29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63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可知「扣押後」抵押權效力及之,而「扣押前」抵押權效力不及,(A)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889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可知(B)非正確選項。

(三)民法§911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可知典權人享有收益權(孳息收取權),(C)非正確選項。

(四)民法§910Ⅰ規定:「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可知(D)非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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