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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身心障礙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3/2026 5:51:41 PM
發表內容

01、某一合議庭有五位法官,甲法官年紀為62歲,乙法官年紀為56歲,丙法官為庭長,年紀為53歲,丁法官年紀為60歲,同時也是五人中最資深的法官,戊法官年紀為60歲。這些法官中,依法應該由那一位法官擔任該合議庭之審判長職務?

(A)甲

(B)乙

(C)丙

(D)丁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丙法官為庭長,依前段規定由其擔任審判長,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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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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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5/2026 8:34:03 PM的回覆:

02、有人查閱法院裁判書時,發現某一判決由三位法官負責審理。該判決最不可能是下列那一法院所負責審理的案件?

(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高等行政法院

(D)最高法院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3Ⅰ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可知(A)有可能為三人合議審判。

(二)法院組織法§3Ⅱ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可知(B)之論述必為三人合議審判。

(三)法院組織法§3Ⅲ規定:「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可知(D)必不可能為三人合議審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行政法院組織法§3Ⅰ本文規定:「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可知(C)之論述必為三人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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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7/2026 8:20:01 PM的回覆:

03、當事人甲向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認為其無審判權,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給高等行政法院。該高等行政法院亦認為其無審判權。因本案無最高法院裁定無審判權之前例,當事人亦未合意由地方法院審理。此時該高等行政法院應該採取下列那一手段來處理審判權爭議問題?

(A)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B)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憲法法庭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C)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行政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D)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地方法院重新思考該院有無審判權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7-4Ⅰ規定:「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可知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法院組織法§7-4Ⅱ規定:「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可知高等行政法院應請求最高行政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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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9/2026 1:15:40 PM的回覆:

04、關於審判權之認定及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得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B)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就同一事件認為繫屬法院無審判權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向有審判權法院另行起訴

(C)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D)當事人就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毋庸先裁定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7-2Ⅰ規定:「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此稱「審判恆定原則」,可知(A)之論述「而受影響」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7-2Ⅱ規定:「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可知(B)之論述「得就同一事件向有審判權法院另行起訴」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7-3Ⅰ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7-4   Ⅰ本文規定:「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法院組織法§7-3Ⅲ規定:「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可知(D)之論述「法院毋庸先裁定」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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