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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2026 7:18:35 PM
發表內容

29、甲向乙借錢週轉若干金額,並由甲之好友丙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俾擔保乙對甲之上開債權。嗣後,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但未塗銷前揭抵押權登記。乙將上開已消滅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善意丁,業經登記完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受登記公信力之保護,得善意取得丙土地上之普通抵押權

(B)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普通抵押權即歸消滅

(C)丙就甲對乙清償借款一事,係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D)丙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之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回覆
李俊德 在9/2/2026 7:19:04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60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可知如主債務人甲不清償其債務,第三人丙名下土地將受強制執行,故丙為利害關係之第三人,(C)之論述自屬正確。

(二)民法§758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甲之好友丙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非經登記,不生效力,(D)之論述自屬正確。

(三)抵押權為從權利,從屬於主債權,故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普通抵押權不待塗銷登記,即歸消滅,縱使尚未辦妥塗銷登記,抵押權亦不復存在,(B)之論述係屬正確,而(A)之論述「得善意取得丙土地上之普通抵押權」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因丁縱使善意信賴登記之公信力,因主債權已不存在,抵押權失所附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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