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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0/2026 2:21:22 PM
發表內容

27、甲之建築物1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間之租賃契約,因未經甲之同意,應屬無效

(B)民法第952條有關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得為使用收益之規定,僅於動產,始得適用

(C)依民法第952條規定不得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故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D)若丙為善意,依民法第952條規定,使用租賃物所獲得之利益,對甲不負返還義務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26 2:22:45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D)

(一)民法§467Ⅱ規定:「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472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可知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甲得終止契約,然乙、丙間之租賃契約,仍不因之而無效,(A)之論述「應屬無效」係屬錯誤。

(二)民法第952條有關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得為使用收益之規定,動產及不動產均有其適用,故建築物所有權人甲對占有人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使用建築物之利益時,丙得依此條規定主張受有利益具法律上原因,故(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僅於動產」及(C)之論述「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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