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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司法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21-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0/2026 9:27:19 AM
發表內容

21、A地為甲、乙、丙公同共有,遭丁無權占有,甲、乙作為原告訴請丁將A地返還予甲、乙、丙,經判決敗訴確定。丙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丙於原判決程序中曾參加訴訟而得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法院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

(B)若於原判決程序中丙經原告為訴訟告知而得參加訴訟,惟丙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尚不能據此認丙不得提起此訴

(C)若甲、乙、丁被列為被告,甲於訴訟中所為之自認,不生效力

(D)若法院認丙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原判決結果而認原判決為正當,應以判決駁回丙之起訴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507-1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可知丙若曾參加訴訟或為訴訟告知,均應認已受事前程序保障而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A)之論述正確,而(B)之論述「不能據此認丙不得提起此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自認不利於其他必要共同訴訟人,依56Ⅰ規定應不生效力,(C)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507-5規定:「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505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449Ⅰ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可知(D)之論述「不足以影響原判決結果而認原判決為正當,應以判決駁回丙之起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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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1/2026 4:17:54 PM的回覆:

22、下列何者非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

(A)假扣押原因消滅

(B)債權人未於限期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

(C)債權人聲請

(D)債務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530Ⅰ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可知(A)之論述係屬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

(二)民事訴訟法§529Ⅳ規定:「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可知(B)之論述係屬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

(三)民事訴訟法§522Ⅰ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為債權人聲請而法院裁定為之,自亦得由債權人聲請而撤銷,可知(C)之論述係屬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

(四)(D)之論述「債務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可足證明債務人債權卻屬存在而將受強制執行,非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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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026 3:31:37 PM的回覆:

23、關於除權判決之聲請與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權判決之聲請期間,係自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B)聲請除權判決,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C)除權判決經合法聲請後,法院指定期日並通知聲請人為言詞辯論;若聲請人不到場,法院不得依職權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D)未申報權利之利害關係人,不得於除權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申報權利,亦不得參與辯論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545Ⅰ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以書狀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549Ⅰ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544規定:「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可知未申報權利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於除權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申報權利,並參與辯論,(D)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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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2026 6:48:49 PM的回覆:

24、關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婚生否認之訴,有未成年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B)於撤銷婚姻之訴,夫妻之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C)於離婚之訴,當事人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得牴觸夫妻住所地法院之專屬管轄權

(D)於子女列生父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訴訟之情形,生父住所地之法院有管轄權

【題目解答】(C)

(一)家事事件法§61Ⅰ規定:「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61Ⅱ規定:「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可知(A)(D)之論述均正確。

(二)家事事件法§52Ⅰゝ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家事事件法§52Ⅱ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可知(C)之論述「不得牴觸」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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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2026 5:28:33 PM的回覆:

25、關於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民事訴訟程序之任何階段,原告均得撤回其訴之一部或全部,無庸得到被告同意

(B)原告撤回其訴者,視同未起訴,訴訟繫屬消滅,法院不得就該訴為裁判,故反訴亦將因此而失其效力

(C)原告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D)原告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如於第二審程序中撤回其訴者,之後仍可提起同一之訴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262Ⅰ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可知(A)之論述「無庸得到被告同意」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63Ⅰ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可知(B)之論述「反訴亦將因此而失其效力」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83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263Ⅱ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可知(D)之論述「仍可提起同一之訴」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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