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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9/2026 10:21:17 PM
發表內容

26、甲乙自幼為好友,乙為醫美醫師,乙有意開設醫美診所,但苦於資金不足,甲表示願意投資乙之B醫美診所。於是甲以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A屋,提供B診所使用,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以及出資200萬元供診所裝潢用,乙則出資購買醫美儀器設備,並以乙之名義對外負責經營B診所,且甲乙得分受及分擔B診所之損益。惟乙經營不善,不僅積欠儀器設備商丙3000萬元債務,又有嚴重醫美糾紛,負擔高額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為隱名合夥之法律關係,甲為隱名合夥人,乙為出名營業人

(B)乙積欠丙之債務,雖然屬於B診所所需之設備,但甲對乙因執行合夥業務所積欠之債務,不負連帶給付義務

(C)B診所及診所內之設備,屬於甲乙公同共有

(D)B診所因財務困境無法再經營下去,乙得賣A屋償還B診所對外之債務
回覆
李俊德 在8/29/2026 10:21:45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C)

(一)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隱名合夥人)對於他方(出名營業人)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享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700)為另一形態之合夥契約,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民法§704Ⅰ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704Ⅱ規定:「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可知乙以其自己名義積欠丙之債務,甲自無須加以承擔此債務,(B)之論述「甲對乙因執行合夥業務所積欠之債務,不負連帶給付義務」係屬正確。

(三)民法§702規定:「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可知A屋所有權及200萬元均歸屬於乙所有,(C)之論述「屬於甲乙公同共有」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A屋所有權及200萬元既歸屬於乙所有,乙自得出賣A屋償還B診所對外之債務,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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