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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高考三級公平交易管理-民法測驗題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9/2026 9:42:50 PM
發表內容

16、下列有關共有物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物分割之協議,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

(B)裁判分割之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於判決確定時取得單獨所有權,無須辦理登記

(C)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應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瑕疵擔保責任

(D)共有物分割後,設定於共有物上之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物權,均因分割而消滅

【題目解答】(D)

(一)共有物分割之協議,乃全體共有人合意解消共有關係,自需全體共有人參與且達成合意始能成立,並無多數決之適用,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759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之「法院之判決」,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即屬適例,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民法§825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基於物權之追及效力,共有物分割,共有物上之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物權,均不因分割而受影響(民法§868規定參照)可知(D)之論述「均因分割而消滅」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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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0/2026 7:48:23 PM的回覆:

17、甲將市值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楠木放在庭院。鄰居乙明知該木材為甲所有,卻未經同意擅自將其雕刻成藝術品,隨即以70萬元售予明知其事之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因加工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

(B)丙因明知其情事,不得主張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

(C)甲得主張乙構成不法管理,請求乙給付該藝術品之變賣所得70萬元
(D)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賠償價值10萬元之損害

【題目解答】(B)

(一)民法§814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加工者,就他人之動產,施以工作,使成新物而生物權變動之法律事實。從條文規定可知所有權之變動與否在於「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與加工人主觀善惡意無關,本題事實乙將甲價值10萬之楠木雕刻成價值70萬之藝術品,其「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故該藝術品所有權依§814但書規定,由加工人乙取得,(A)之論述正確。

(二)藝術品所有權既然歸屬於乙,乙將其出售於惡意之丙並交付,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均屬有效,故藝術品所有權基於有效處分行為而發生權利變動,丙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可知(B)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對於乙以「加工方式」侵害甲之楠木所有權,甲可對之主張侵權行為10萬元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之10萬元利益之返還,惟立法者不欲令乙保有高達60萬之不當利益,故甲得主張乙構成不法管理(§177Ⅱ規定參照),請求乙給付該藝術品之變賣所得70萬元,可知(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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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1/2026 7:49:24 PM的回覆:

18、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A)抵押之房屋經拆除後重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擔保同一債權之數不動產,其中一筆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抵押之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68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中之「抵押物之完整性」(C)(D)論述即屬之。

(二)民法§869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Ⅰ)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Ⅱ)」此為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中之「擔保債權之整體性」(B)之論述屬之。

(三)民法§881Ⅰ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依本文規定可知(A)之論述「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係屬錯誤,與抵押權之不可分性無關,為本題正確選項,如欲探討但書規定,亦屬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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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026 7:39:50 PM的回覆:

19、甲購買A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A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地。嗣甲為使A地得通行鄰近B地,欲以A地為需役不動產,與B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B)甲雖為A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A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C)甲雖非A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A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D)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59-3Ⅰ規定:「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可知(A)論述正確。

(二)民法§851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可知除§859-3Ⅰ規定外,不動產役權人須為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即乙,(B)及(D)之論述均屬正確,而(C)之論述「甲得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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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2026 6:18:49 PM的回覆:

20、甲在其所有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後僅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屆期因甲無法清償,房屋經法院拍賣由丙拍定取得。關於甲、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拍定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推定丙與甲之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就該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

(B)丙取得之權利性質上屬於法定租賃權,故丙無須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C)若甲未來欲出賣該土地時,丙得主張其為基地承租人,依相同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

(D)此法定租賃權之期限,應準用民法第449條第1項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20年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76Ⅰ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可知土地及房屋均屬甲所有,甲僅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房屋經法院拍賣由丙拍定取得,丙之房屋於甲之土地,應享有法定地上權,(A)(B)(C)(D)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民法§425-1Ⅰ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出題者誤用此法條用以設計(A)(B)(C)(D)之選項。

(三)然§425-1Ⅰ規定、§838-1Ⅰ及§876Ⅰ規定,三者各有其不同適用範疇,不可不辨,同學可檢視115高考財稅行政、司法行政第9題以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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