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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8/2026 8:47:15 PM
發表內容

25、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A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丙,價金4000元。甲同時將A花瓶之所有權移轉於善意無過失之丙,甲亦自丙處獲得4000元之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丙未能取得A花瓶之所有權

(C)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A花瓶

(D)乙得依非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4000元之價金

回覆
李俊德 在8/28/2026 8:49:29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D)

(一)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甲出賣乙之花瓶於丙,買賣契約仍屬有效,可知(A)之論述「買賣契約無效」係屬錯誤。

(二)處分行為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甲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A花瓶交付給丙,處分行為因欠缺處分權而屬效力未定,A花瓶無法基於有效處分行為而發生權利變動,故丙若為惡意,自無法取得所有權。

(三)民法§801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948Ⅰ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本題事實丙為善意且無過失,得基於上述規定取得A花瓶之所有權,而乙得不依物上請求權或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A花瓶,可知(B)之論述「丙未能取得A花瓶之所有權」及(C)之論述「向丙請求返還A花瓶」均屬錯誤。

(四)乙無權處分甲之花瓶,致使丙善意取得花瓶之所有權,使甲喪失花瓶之所有權,甲得向乙請求侵害花瓶所有權之損害賠償(§184)或花瓶價金4000元不法利益之返還(§179),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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