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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7/2026 8:38:58 PM
發表內容

24、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1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疵,以致該書桌終究無法完成,乙亦已事先告知甲該設計圖之瑕疵。依民法規定,有關甲與乙間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B)縱設計圖有瑕疵,甲仍得免除其報酬之給付義務

(C)書桌雖未完成,乙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D)縱甲無過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回覆
李俊德 在8/27/2026 8:39:39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C)

(一)委任、僱傭及承攬均涉及一定勞務之提供,三者之區別在於,委任乃以處理事務為主旨,不以處理事務完成一定效果為必要;僱傭則為單純提供勞務而無一定目的;承攬之核心為以完成一定之工作為目的。本題事實重在「依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乃具目的性導向之工作完成,可能定性為承攬契約較為妥適。

(二)惟如將甲乙關係定性為委任,依民法§548Ⅱ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處置甲與乙間法律效果最為妥適,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如將甲乙關係定性為承攬,依民法§509規定:「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處置甲與乙間法律效果最為妥適,(C)之論述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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