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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司法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6/2026 1:40:47 PM
發表內容

16、下列何者不屬於當事人於第二審可例外容許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情形?

(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

(B)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

(C)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D)因第一審法院判決違背法令致當事人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題目解答】(C)

民事訴訟法§447Ⅰ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可知(A)(B)(D)均於第二審容許提出,(C)之論述「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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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6/2026 1:43:29 PM的回覆:

17、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上訴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

(B)上訴人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提出未經第二審法院斟酌之證據

(C)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始為時效抗辯,第三審法院不得斟酌

(D)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不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473Ⅱ規定:「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可知(A)之論述「得提起附帶上訴」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76Ⅰ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可知(B)之論述「提出未經第二審法院斟酌之證據」係屬錯誤。而(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189Ⅰ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可知(D)之論述「第三審訴訟程序,不得合意停止」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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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7/2026 1:48:17 PM的回覆:

18、關於提起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裁定經公告者,自公告日起算

(B)裁定經宣示者,自宣示日起算

(C)裁定寄存送達當事人者,自寄存之日起算

(D)法院書記官將得抗告之裁定正本誤載為不得抗告者,仍自該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

【題目解答】(D)

民事訴訟法§487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可知(A)(B)(C)之論述係屬錯誤,而(D)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書記官之誤載不能剝奪抗告人應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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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6 2:42:58 PM的回覆:

19、關於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即得再為抗告

(B)不服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原則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不服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財產權之訴訟事件,不服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逾新臺幣150萬元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86Ⅱ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可知(A)之論述「即得再為抗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87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95-1Ⅱ規定:「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可知(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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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9/2026 7:52:52 PM的回覆:

20、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不合法之上訴,上訴期間屆滿後,法院始以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應自何時起算再審期間?

(A)原判決送達時

(B)上訴期間屆滿時

(C)案件移審於上訴審時

(D)不合法之上訴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時

【題目解答】(D)

因上訴不合程式致被駁回者,判決何時確定?向有二說爭議,一為「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另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判決始確定」,實務向有見解以後說為準(67台抗495號判例;67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依實務見解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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